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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印度对华石墨电极反倾销案(上)

发布日期:2013/6/5 10:12:07   共阅[3968]次

一、案情简介
        1996年9月30日,印度电极制造联合体下属的三家公司印度电极有限责任公司(Graphite India Ltd. 简称GI),HEG有限责任公司、Carbon Everflow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E)向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提出申诉,要求对自中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比利时进口的石墨电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根据《1995年海关关税法》第7条第1款向印度商工部提交了相关的鉴定、评估结果以及反倾销条款中规定的其他证据。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立案调查,案号为ADD/IW/43。
本案中中国被诉方为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其中,中国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应诉。
1997年7月9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做出初裁,根据对进口量和市场份额、产量、净销售实现、销售量、库存和利润等指标的分析,裁定中国对印度出口的NPG石墨电极存在倾销,中国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5%,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0%;裁定对来自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的NPG电极征收反倾销税13356卢比/吨,对来自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NPG电极征收反倾销税11955卢比/吨,对来自中国其他出口商的NPG电极征收反倾销税16884卢比/吨。
1998年3月27日,反倾销调查局做出终裁,裁定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与初裁保持一致。
 
二、倾销的确定
1、被调查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石墨电极(Graphite Electrodes),是采用低灰份原料,经高温石墨化制成,包括超高功率石墨电极(Ultra High power grade graphite electrodes, 简称UHP电极)和普通功率石墨电极(normal power grade graphite electrodes,简称NPG电极)两种。石墨电极广泛用于电弧炉、炼钢和矿热炉中,生产合金钢等其他合金及非金属材料。广泛用于电子、化工机械、冶金、石油建材、航天航空科研等领域。本案中涉及的石墨电极直径为75mm~750mm,长度为2~9英尺,重量在20英镑~4800英镑之间。石墨电极在《1975年海关关税法》中的税号为854519。
2、调查期
1995年4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
3、正常价值
在中国出口企业中,只有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对调查问卷做出了回复。但是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分析了该问卷后认为:(1)虽然问卷名义上是由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回答的,但内容数据属于其他实体;(2)该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国内和在印度的销售由不同的实体负责;(3)在回答产品的成本和利润情况等问题时,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在问卷中提交的是最低销售价格,而反倾销调查局要求的是可比销售价格;(4)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没有回答同类产品、所得税豁免、出口退税、原材料和水电气等设备的补贴、进口的限制等问题;(5)根据附寄的公司概况,反倾销调查局认为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业务仅包括对石墨电极的采购、分销和运输,并没有直接生产该产品。因此,反倾销调查局认为不足以凭该问卷作为中国石墨电极正常价值的判断依据,而其他的中国出口企业又没有回应反倾销调查局的调查,最终,根据《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6条第8款,反倾销调查局决定接受申诉方的建议,以产品结构法来判断自中国进口的石墨电极的正常价值。
4、出口价格
在调查问卷中,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提交了关于折扣、海运费用、运输费、清仓和平整费用等信息(具体数值因保密性没有披露),其他中国出口公司则没有回复调查问卷。对于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反倾销调查局以印度进口方提交的中国出口价格为准,采用了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数据对之进行了调整,最终得出了出口价格。对于除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中国出口方企业,反倾销调查局以印度申诉方提交的中国出口价格为准,采用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和印度进口方数据进行调整,得到出口价格。
5、倾销幅度
在估算出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后,反倾销调查局对来自中国的石墨电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最终确认除来自意大利的进口属于微量外,其他进口石墨电极的出口价格均低于其正常价值,初裁裁定中国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5%;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倾销幅度为70%。终裁裁定与初裁保持一致。
 
三、损害的确定
 
1、同类产品
本案中的被调查产品有多种规格多种尺寸,但都出自于同种工艺,采用同种原材料制成,最终的用途也基本相同。反倾销调查局经调查后确认,印度国内生产的石墨电极与来自目标国进口的石墨电极具有相似的物理化学性质,在消费上具有可替代性,而且没有任何相关利益方提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反倾销调查局确认自目标国进口的石墨电极与印度生产的石墨电极为同类产品。
2、国内产业
申诉方为印度电极制造联合体下属的三家公司:印度电极有限责任公司(Graphite India Ltd. 简称GI),HEG有限责任公司、Carbon Everflow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E),这三家公司在印度的石墨电极产业中占有主导地位,而且印度其他所有的石墨电极生产企业都对此次申诉表示支持态度。因此,根据《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2条b款,申诉方有资格代表全印度石墨电极产业提起反倾销申诉。
3、损害分析
反倾销调查局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1)进口量和市场份额。由于印度海关无法准确地对石墨电极的进口量进行累积计算,各国的出口方及印度的进口方也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进口量的数据,而又没有任何相关利益方对申诉方数据提出异议,因此反倾销调查局决定采用申诉方提供的数据。
根据申诉方数据,1992~1993年,来自所有目标国的进口石墨电极为200吨,占印度国内市场份额0.96%;1994~1995年,进口4070吨,市场份额18.40%;1995~1996年,进口6612吨,市场份额27.42%。同一时期,印度国内企业的市场份额从1992~1993年的99.04%下降到1995~1996年72.58%。
(2)产量。1993~1994年,印度国内石墨电极的产量为34444吨;1995~1996年为36800吨。但反倾销调查局认为这种产量的增长是由于印度对外出口的增长导致的,申诉方企业在印度国内的销售量实际呈下降趋势。
(3)销售量。申诉方企业的销售量在1993~1994年为18488吨,1995~1996年为17500吨。在1993~1996年,印度国内对于石墨电极的需求量是上升的,因此说来自目标国的进口抢占了印度申诉方企业的市场。
(4)净销售实现。在除去国内货物税、执照税和折扣的影响后,NPG电极和UHP电极的净销售实现呈上升趋势。
(5)库存。在调查期内,申诉方企业的石墨电极库存从410吨上升到1113吨。
(6)利润。除了石墨电极外,印度申诉方企业还经营多种其他产品,因此无法从利润表中获知实际的盈余和亏损。但是从产品的单位成本和销售价格来看,申诉方公司在NPG电极是赢余的,而在UHP电极市场上是亏损的,从总体上来说是亏损的。
(7)实质性损害威胁。反倾销调查局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来自目标国的进口倾销会给印度石墨电极企业带来实质性损害威胁。因为与印度国内石墨电极的产量和消费量相比,来自目标国的绝对进口量正显著地增长;由于显著的倾销幅度,出口方有足够的能力继续扩大这种出口的增长;来自中国进口的石墨电极对印度市场价格造成了严重的价格削减和价格抑制。
4、结论
(1)    应当对来自目标国的进口倾销对印度石墨电极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
(2)    在调查期内,来自目标国的石墨电极进口在绝对数量上有显著的增长。
(3)    在调查期内,来自目标国的石墨电极进口在印度总需求中的份额有显著的增加。同一时期,印度国内产业丧失了显著的市场份额。
(4)    来自目标国的进口导致印度该产业遭受了严重的财政损失。
(5)    经过对产量、设备利用率、销售量、平均销售实现、库存、利润等指标进行了综合的累积性的评估,确认印度石墨电极产业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尽管部分指标可能表现为良好的态势。
(6)    来自目标国的进口也对印度的石墨电极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威胁。
因此,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裁定来自美国、中国、德国、比利时、法国、西班牙和奥地利的石墨电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构成了进口倾销,并因此对印度的石墨电极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和损害威胁。为了抵消进口倾销对印度产业的不利影响,反倾销调查局裁定对来自和产自中国的NPG电极以及来自所有目标国进口的UHP电极征收反倾销税,初裁和终裁的具体税额见下表:
产品名称
出口商
规格
税额(卢比/吨)
NPG电极
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
所有规格
13356
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ferrous金属公司
所有规格
11955
其他出口商
所有规格
16884
 
(来源:印度对华反倾销及保障措施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