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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印度对华石墨电极反倾销案(下)

发布日期:2013/6/7 11:00:25   共阅[3997]次

本案中,有如下几点值得关注:
1、同类产品的界定是关键
根据《反倾销协议》,“同类产品”一词应解释为指相同的产品,即与被调查产品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产品,或如果无此种产品,则尽管并非在各方面都相同,但具有与被调查产品极为相似特点的另一种产品。在《1975年海关关税法》中,印度完全接受关贸总协定中对同类产品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反倾销主管当局在确定国内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是否为同类产品时,要考虑使用、制造过程等内容。
在本案中,被调查产品为石墨电极,包括超高功率石墨电极(UHP电极)和普通功率石墨电极(NPG电极)两种。虽然两种石墨电极的生产工艺流程均为煅烧、配料混捏、压型、焙烧、浸渍、二次焙烧、石墨化、加工等8个主要生产工序,但是它们的使用原料不同、工艺配方不同,各工序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不同,浸渍和焙烧次数不同,而且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要求较高的加工精度,尤其大规格制品对精度要求更高,因此两种石墨电极的生产成本并不相同。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用于大吨位超高功率电弧炉炼钢,普通功率石墨电极分别用于普通电弧炉特殊钢、黄磷、工业硅和刚玉等的冶炼,二者的用途也不相同。根据中国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8月12日的公司公告,超高功率电极平均售价约为22000元/吨,普通功率电极的平均售价约为8000元/吨,二者之间的价格也存在明显的差别。也就是说UHP电极和NPG电极不是同类产品。在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分析利润变化时,认为申诉方公司在NPG电极是赢余的,而在UHP电极市场上是亏损的,并得出结论说总体上是亏损的。这种认定方法并没有明确地判断出来自中国的NPG电极是否给印度的石墨电极市场造成了损害作用,对于仅出口NPG电极的中国出口商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
2、贸易型企业而非生产型企业应诉中应关注的问题
本案中被诉企业为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均为贸易型企业而非生产型企业。贸易企业对于生产技术、设备、成本等因素了解不够,导致调查问卷回答不全面,不易于被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接受。而且本案中应诉的中国辽宁金属矿物进出口公司被征收反倾销税13356卢比/吨,没有应诉中国国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只被征收了11955卢比/吨,也说明中国企业的应诉技巧尚有欠缺。
2、损害分析值得抗辩
1993~1994年,印度国内石墨电极的产量为34444吨;1995~1996年上升为36800吨。虽然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认为这种产量的增长是由于印度对外出口的增长导致的,申诉方企业在印度国内的销售量实际呈下降趋势,但这并不能说明印度的石墨电极产业受到了损害,也可能是由于印度国内企业的市场战略由印度国内转向了国外,或是由于出口可以带来更多的利益,所以主动放弃了国内市场。
(来源:印度对华反倾销及保障措施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