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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USCIT就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反补贴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发布日期:2013/6/8 10:51:22   共阅[3956]次

2013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反补贴案第一次行政复审终裁作出判决。由于涉及机密信息,本诉讼的国际贸易法院判决于6月6日公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ARCHER DANIELS MIDLAND COMPANY)、嘉吉公司(CARGILL, INCORPORATED)、泰莱(美国)公司(TATE & LYLE AMERICAS, LL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YIXING-UNION BIOCHEMICAL CO., LTD.)
本案争议点:
原告阿彻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嘉吉公司和泰莱(美国)公司(以下合称“申请方”)以及合并诉讼原告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ZBC Co., Ltd.)、日照进出口有限公司(RZBC Import & Export Co., Ltd.,)、日照金禾博源(莒县)生化有限公司(RZBC (Juxian) Co., Ltd)(以下合称“日照金禾集团”)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提出就有关调查机关记录作出判决的动议。申请方及日照金禾集团均要求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反补贴案第一次行政复审终裁进行审查。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以及美国《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19 U.S.C. § 1516a(a)(2)(B)(ii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 U.S.C. § 1516a(b)(1)(B)(i),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在行政复审中作出的“裁决、认定或结论”,除非这些“裁决、认定或结论”“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亦未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实质性证据”是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发回商务部重审,要求美国商务部就其关于锅炉用煤的可诉性补贴的结论作出更为清晰的解释,并对在计算全球市场硫酸的基准价格时考虑不同级别硫酸的效果情况。对于商务部的其他裁决,国际贸易法院予以了维持。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命令商务部,应在2013年7月29日之前提交其重审后的裁决,各当事方应在2013年8月30日前提交对该重审裁决的评述,各当事方对于评述的答复不得迟于2013年9月16日。
案件背景:
2008年5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启动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81400.00、29181510.00和29181550.00。2009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税率为3.60%~118.95%不等。2010年6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启动第一次行政复审,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9月19日~2009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1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的补贴率为7.44%,2009年为8.93%;宜兴协联生物化学有限公司2008年的补贴率为5.65%,2009年为16.13%。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