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公平贸易

案例通报

USCIT就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

发布日期:2013/7/8 10:55:02   共阅[4026]次

2013年7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佛山南海九江铨力弹簧五金厂(Foshan Nanhai Jiujiang Quan Li Spring Hardware Factory)、佛山市永诺进出口有限公司(Foshan Yongnuo Import & Export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Leggett & Platt, Inc.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佛山南海九江铨力弹簧五金厂以及佛山市永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佛山公司”)是中国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的生产商,在美国商务部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反倾销案中被裁定征税。原告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751(a)(2)(B)节、19 U.S.C. §1675(a)及19 C.F.R. §351.214(c)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启动一项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认定,原告相关产品的销售并非是一种善意的商业交易行为,因此取消了此次新出口商复审(2011年12月23日)。据此,原告根据28 U.S.C.§1581(C)就该终裁裁决提出质疑,并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提出就相关案卷记录作出判决的动议。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取消佛山公司新出口商复审的终裁裁决是基于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作出的,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据此,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的该项裁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2008年1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非封闭内置弹簧部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4299010、7320205010、7320905010、7326200070、9404100000。2008年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税率为164.75%~234.51%不等。2010年10月7日,基于佛山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2月1日~2010年7月31日。2011年12月2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取消对佛山公司的新出口商复审。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