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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上)

发布日期:2013/8/5 10:21:35   共阅[4116]次

一、案情简介
199610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对美国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虾及虾产品,联合指控美国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的第1条、第11条和第13条,使有关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19971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130日,巴基斯坦也要求设立专家组。在1997225日的DSB会议上,DSB设立了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欧共体、菲律宾、新加坡、香港、印度、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在1997410日的会议上,DSB对印度的要求同意设立一个专家组,但同意将该专家组与已经设立的专家组合为一个专家组。专家组裁定美国采取的对虾及虾产品的禁止进口,与GATT199411条第1款不符,且不能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专家组报告于1998515日分发。1998713日,美国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GATT199420条的前言所允许的范围的裁定,但认为美国措施虽符合第20条(g)项的临时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20条前言的要求。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81012日分发。DSB1998116日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修正的专家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
1987年美国根据1973年濒危物种法发布规章,要求所有美国的拖网虾船在对海龟有重大伤害的规定区域捕虾时使用批准的海龟驱逐设施(Turtle Excluder DevicesTEDs)或拖网时间限制。这些规章于1990年全部生效,后经修订,除某些例外,要求在所有时间所有拖虾与海龟可能相互影响的区域使用批准的海龟驱逐设施。
19891121日制订了第609节。该节(a)项要求国务卿与商业部长磋商,为保护和保存海龟,尽早与其他国家制订双边或多边的协议进行谈判,并尽早与所有外国政府进行谈判,该国政府、人员或公司参与确定可能对海龟种类有害的商业捕鱼作业,以便与这些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保护海龟种类。(b)(1)在不晚于199151日对利用可能有害海龟的商业捕捉技术捕获的虾禁止进口。(b)(2)规定对虾的禁止进口不适用于经认证的捕捉国。捕捉国需两种年度认证,其内容在1991年、1993年和1996年的管理指针中进一步地规定。第一,认证书给予具有在捕虾过程中不构成间接的捕获海龟危险的捕捉环境的国家。根据1996年指针,国务院将认证满足下述标准而不需要捕捉国采取措施的捕捉国:首先,在其管辖水域内不产生任何有关海龟种类的捕捉国;其次,全部使用对海龟不构成威胁的方法捕虾的捕捉国,即全部使用人工方法捕捉虾的国家;再次,其商业捕虾作业全部发生于其管辖的不发生海龟的区域内。第二,认证书给予提供文件证明采用调整在拖虾过程中无意地捕获海龟的管理计划的国家,该管理计划可与美国计划相比,其船只元意地捕获海龟平均率与美国船只的平均率相比。根据1996年指针,国务院评估捕捉国的管理计划,惟有该计划包括下述内容时才给予认证书:首先,要求使用的TEDs在效果上与美国使用的TEDs可比。该要求的例外必须与美国的例外可比;其次,包括监督和适当制裁的可靠的实施努力。管理计划可以以规章的形式,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采取产业与政府间自愿安排的形式。在进行可比性确定时也应考虑到捕捉国为保护海龟所采取的其他措施。如果捕捉国要求以与美国计划的TEDs使用可比的方式使用TEDs,平均无意地捕获率应视为是可比的。
1996年指针规定,所有进口美国的虾必须附有“虾出口商声明”,表明虾或是在第609节认证的国家的水域捕获,或是在对海龟无害的条件捕获,即第一,以水产养殖设施捕获的虾,在被捕获之前至少在虾塘存在30天;第二,使用在效果上与美国要求的可比的TEDs由商业拖虾船捕获的虾;第三,全部采用不涉及渔网回收的方法利用机械设施或使用根据美国计划不要求TEDs的船具的船只捕获的虾;第四,在没有海龟出没的区域捕获的虾。
199610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如果附有对海龟无害的商业捕获技术捕虾的“虾出口商声明”,1996年指针允许从非认证国进口虾,违反了第609节。1996112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澄清用不伤害海龟的人工方法捕获的虾仍可从非认证国进口。199864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搁置了国际贸易法院108日和1125日的裁定。但在实践中,对TEDs捕获的虾从非认证国的禁止进口的豁免,在争端提交专家组之前仍不能获得。
1991年指针将第609节实施的禁止进口的地域范围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的国家,给予这些国家三年的逐步实施期限。1993年指针维持了这一地理区域限制.199512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1991年和1993年指针,通过将地域限于较广的加勒比海/西大西洋区域捕获的虾,违反了第609节,法院指示国务院在不晚于199651日将禁止范围扩大到全球。199641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拒绝了国务院要求推迟199651日的最后期限的要求。1996419日,美国发布了L996年指针,将第609节扩大到所有外国捕获的虾,该指针199651日生效。
1996108日,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联合要求与美国磋商,但磋商没有结果。19971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对美国的禁止进口措施,包括第609节、规章及对立法和规章解释的司法判决,进行审查。130日巴基斯坦提出了同样要求。专家组于225日设立.1997225日印度要求设立专家组。DSB将印度要求的专家组与前述专家组合并。
三、争端涉及的相关协定条款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  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交相限制:
…….
b)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要的措施……
(g)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一起生效,为保护可枯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来源:摘编自韩立余编著的《WT0案例及评析(1995-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