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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 (下)

发布日期:2013/8/6 11:32:54   共阅[4003]次

四、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供的信息
在程序过程中,专家组收到了两份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文件。这些文件也由其作者提供给了争端方。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和巴基斯坦要求专家组在审查争议事项时不考虑这些文件的内容。美国强调专家组可以据DSU第13条寻求任何来源的信息,要求专家组利用两份文件中及其他类似渠道的相关信息。
(二)违反GATT199411条第1
印、巴、马、泰提出美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并且认为1991年和1994年专家组对美国限制金枪鱼进口的报告涉及与本案的禁止进口虾实质上相同的措施,在上述两个案件中专家组都裁定限制违反了第11条,这同样适用于本案。
美国提出,根据第20条,GATT1994不得解释为阻止采取或执行争议的措施,因而不必解决第Ⅱ条的问题。美国也认为申诉方承担证明诉称的违反的责任。但对于未据第609节认证的国家,第609节等同于第11条意义上的进口虾的限制,美国对此并无异议。
专家组认为争端方提出了举证责任的一般问题。专家组忆及早已确立的一般原则,认为应由申诉方证明美国的措施违反了第Ⅱ条。
(三)违反GATT199413条第1款和第1条第1
申诉方提出,来自不同国家的物理上实质相同的虾及虾产品在进口美国时待遇不同,因而违反了第1条第1款。这种不同待遇完全基于捕获方法和对捕获虾有管辖权的政府保护政策。未认证国的国民使用TEDs捕获的虾被禁止进口,而认证国的国民使用相同的方法捕获的虾却被允许进口。
申诉方还提出,最初受影响的国家被给予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而新受影响的国家却没有类似的过渡期,因而禁运也违反了第1条第1款和第13条第1款。申诉方还提出,第609节限制从未认证的国家进口,而从认证国家的相同产品却可以自由进入美国,违反了第13款第1款。美国对此表示不同意。
鉴于专家组已裁定第609节违反了第11条第1款,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再审查据第1条第1款和第13条第1款提出的其他要求。这与GATT和WTO专家组的做法是一致的,并为上诉机构所确认。
(四)GATT199420
专家组认为美国提出的任何主张都不能证明得出与专家组的裁定不同的结论。专家组认为,其裁定并不怀疑环境政策合法性,是与国际协议中的原则是一致的。很明显,可以通过多过场合制定要求来降低多种冲突要求的危险。另外,专家组并不是建议进口市场必须作为毁灭自然资源的刺激存在,相反,专家组解决的是一成员采取使多边贸易制度处于危险的单边措施的具体情况。
专家组因而裁定美国的争议措施不属于第20条前言的范围之内。因而也没有必要审查是否属于第20条的(b)或(g)项。
由于已经裁定美国的措施违反了第11条且不能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专家组由此得出结论存在DSU第3条第8款意义上的利益的丧失或受损的推定,由美国进行反驳。专家组认为,美国没有对此进行成功的反驳。   
专家组于1998年3月2日发布中期报告,于4月6日发布最终报告。专家组报告认为,美国据第609节对虾和虾产品实施的进口禁止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不符,也不能据第20条得以豁免。专家组建议DSB要求美国将其措施与WTO协定的义务相一致。
专家组指出,成员享有制定其自己的环境目标的自由,但应以与WTO义务相一致的方式实施这些目标,而不能破坏WTO协定的目标和宗旨。
五、上诉提出的问题
1998年7月13日,美国通知DSB对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上诉的决定,并向上诉机构提交了上诉通知。1998年7月23日,美国提交了上诉提呈,8月7日,印度、巴基斯坦和泰国(联合被上诉方)提交了联合的被上诉方的提呈,马来西亚提交了单独的被上诉方的提呈。同日,澳大利亚、厄瓜多尔、欧共体、香港、尼日利亚各自提交了第三参加方的提呈。经上诉机构的邀请,美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于8月17日就产生于总协定第20条(b)款和(g)款的问题提供了另外提呈。8月19-20日举行了口头听证,参加方和第三参加方口头提出了主张,并对上诉庭成员的提问进行了口头答复。1998年10月8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DSB于10月12日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
上诉报告中提出:
(1)专家组裁定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要求的信息与当前适用的DSU的规定不符,是否错误。
(2)专家组裁定争议措施构成了同样条件国家间的不正当歧视,不属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允许的措施范围,是否错误。
六、上诉机构的分析和裁定
(-)上诉权
上诉通知是否足以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的上诉通知形式上存在缺陷,因而未能将案件适当地提交上诉机构。被上诉人认为上诉通知言词模糊、粗略,不符合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20(2)(d)的程序性要求,也没有在规则29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因而要求上诉机构驳回上诉。上诉机构指出,上诉审查工作程序规则20(2)要求上诉通知包括对上诉性质的简要说明,包括对错误的指控,在原则上,上诉性质和错误指控,足以充分地指明上诉指控错误的专家组裁定或法律解释,并不要求上诉通知包括上诉方认为专家组裁定或解释错误的理由。上诉通知不旨在成为上诉提出的论据的概要。支持错误指控的法律论据,在上诉人以后的提呈中提出并进一步发展。
对专家组的法律结论和法律解释进行上诉的权利,是乌拉圭回合制定的DSU确立的重要的新权利。《上诉审查工作程序》第20条第2款及其他规则的规定应给予最适当的理解,以便给上诉权的全面含义和实现这一权利,并给予认为自己受害的一方真正的有效的机会表明结论和解释中的错误。
(二)专家组程序和未寻求的信息
上诉机构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仅限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有关协议,该程序不适用于个人或国际组织,无论是政府的还是非政府的。只有成员才可以成为争端方,在专家组受理的案件中有重大利益的成员才可以成为程序的第三方。据DSU,只有争端方成员或通知其在程序中有利益的第三方成员,才有法律上的权利向专家组提交提呈,并有法律上的权利使专家组审查这些提呈。专家组仅对程序中的争端方和第三方的提呈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和给予正当的审议。
上诉机构裁定专家组提出的接受非政府的未经要求的信息与DSU的规定不符的法律解释存在错误。同时,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允许争端一方在其自己的提呈中随附非政府组织的摘要,是在其据DSU第12条、第13条的权限范围内行事。
(三)据GATT199420条评估第609
1、专家组的裁定和解释性分析
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没有遵循DSU第3条第2款要求的适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的所有步骤。正如上诉机构多次强调的,这些规则要求根据上下文、涉及条约的目标和宗旨审查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条约解释者必须首先并集中于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款的条文。正是从构成条款的用语中,结合上下文理解,首先寻求条约的缔约方的目标和宗旨。在条文本身赋予的含义有歧义或不完整时,或者需要确认条文本身理解的正确性时,可以从整体上的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中寻求有用的帮助。
在推翻了专家组得出的美国措施不属于第20条前言允许的措施范围的法律结论后,上诉机构相信完成这一案件的法律分析以确定第609节是否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是上诉机构的义务和职责。上诉机构一方面牢记DSU第17条规定的上诉机构的管辖权和义务,另丁方面注意到上诉机构在一些案件中的类似情况。如欧共体禽产品案、加拿大期刊案、美国汽油案。幸运的是在本案中如同在上述案件中一样,专家组程序记录的事实允许上诉机构完成解决这一争端要求的分析。
2、第20条(g)款:第609节的临时正当
美国主要引用第20条(g)款来要求其措施的正当性,据第20条(b)款的正当性只是替代性要求,即只有裁定第609节不属于第20条(g)款的范围才审查第20条(b)款。上诉机构先对第20条(g)款进行分析。
(1)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上诉机构并没有接受申诉方的主张。上诉机构转向争议措施寻求保护的有生命的自然资源据第20条(g)款是否“易枯竭的”。争端方和第三方都承认海龟的易枯竭性。所有类别的海龟都列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附件。
上诉机构指出,在本案中迁移的濒危的海洋生命和美国之间在GATT1994第20条(g)款目的上有足够的联系。
根据上述原因,上诉机构裁定此处涉及的海龟构成了第20条(g)款目的上的“易枯竭的自然资源”。
(2)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
第20条(g)款中,要求寻求正当性的措施必须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在作出这一确定时,条约解释者必须探究争议措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合法政策间的关系。即在目的和方法之间须存在密切的真实的关系,具有合理性。在该案中,保护和保存濒危的海龟的政策已成为参与方与第三方及到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应检查这一措施的一般结构和设计与其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
根据其一般的设计和结构,第609节不是不顾及使用的捕捞方式对海龟的捕获和生命的影响而简单的一揽子的禁止虾进口。该方法原则上与目的是合理联系的。上诉机构裁定第609节是第20条(g)款意义上的与保护易枯竭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
(3)该措施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限制一同生效
第20条(g)款还要求“该措施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的限制一同生效”。在美国汽油案中,上诉机构认为,这一要求应理解为有关措施不仅对进口产品实施,也对国内产品实施。该款是对以保护的名义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生产或消费的实施限制的公正要求(even-handedness)。在本案中,上诉机构需要审查第609节对进口虾实施的限制是否也对美国捕虾拖网船捕获的虾采取限制。
第609节制定于1989年,只涉及进口虾捕捞方式。但1987年美国即据濒危物种法发布规章,要求所有的美国捕虾拖网船在影响海龟的生命的区域使用经批准的TEDs。这些规章于1990年全部生效,以后又进行了修订,现在仍存在这种要求。违反濒危物种法或据其发布的规章的惩罚包括民事的和刑事的制裁。美国政府目前主要依靠金钱制裁和民事惩罚。上诉机构相信第609节原则上是一公正措施。因而裁定第609节是第20条(g)款要求的与对国内的限制一同生效的措施。
3、第20条的前言部分
解释和适用第20条前言的任务即是设置和标出一成员引用第20条的例外权和其他成员据不同的实体条款的权利之间的平衡线,以便对抗的权利不会彼此取消,不会扭曲、丧失或损害协议中构筑的权利义务平衡。平衡线的位置是不固定的、变动的。该线因措施的种类和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因构成具体案件的事实的不同而不同。                 
上诉机构认为GATT1994第10条与此有关,而美国没有遵循该条款的要求。
上诉机构裁定,美国适用措施的方式不仅是条件相同国家间不正当的歧视,也是武断的歧视,与第20条的前言部分的要求相违背。该措施不能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保护。在作出这一裁定后,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必要再审查美国措施的适用是否构成了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上诉机构在作出裁决后强调指出,上诉机构并没有裁决保护和保存环境对WTO成员不重要,很明确是重要的;没有裁决作为成员的主权国家不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濒危物种的措施,很明确他们能够并应该这样做;没有裁决主权国不应双边、诸边或多边一起采取行动,无论是在WTO还是在其他国际场合,保护濒危物种或保护环境,很明确他们应该这样做并确实这样做。在本案中裁决的仅仅是:尽管美国的措施用于被认为是据第20条(g)款合法的环境目的,但该措施的适用方式构成了成员国间的武断的不正当的歧视,与第20条前言部分的要求不符。该措施不能据第20条取得例外的正当性,该例外是GATT1994提供给用于公认的、合法的环境目的,但其适用方式不能构成条件相同的国家间的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或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措施。只要满足WTO协定下的义务并尊重其他成员的权利,任一成员都可自由采取旨在保护环境的政策。
 
七、上诉机构的结论与建议
(1)推翻专家组从非政府渠道接受未经要求的信息与当前适用的DSU的规定不符的裁定;
(2)推翻专家组的美国措施不属于关税与GATT第20条允许的措施范围的裁定;
(3)裁定,美国措施尽管据第20条(g)款获得正当性,但没有满足第20条前言的要求,因而不能据第20条而得以豁免。
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美国将专家组报告裁定的不符合GATT1994第11条和上诉机构报告裁定的不能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的措施与其据该协定的义务相一致。
八、案件评析
(-)争端解决机构能走多远
本案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比较重要的案件。这一认识的基础是认为该案件涉及到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环境与贸易问题;同时,这一案件是在WTO的决策机构没有对贸易与环境问题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由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
在WTO协定中,对有关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部长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但该决定作出的程序应按照有关多边协议中有关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确定。而关于决策,WTO协定规定,WTO应遵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奉行的通过一致协议作出决定的做法。除另有规定外,若无法就某一决定取得一致协议时,则投票决定,并对不同事项规定了不同的比例数。部长和总理事会对多边贸易协议享有专门的解释权。而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各成员据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上述这些规定都表明,争端解决制度只能解决争端,争端解决机构只能澄清有关规定,而不能“法官造法”。
(二)国定的解释方法
本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得出了结果不同的裁决,可以说是由于不同的解释方法造成的,这突出了解释方法的重要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GATT1994第20条的一般例外。该条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前言部分,是总的要求;一部分是可以列为具体例外的事项。一项被裁定违反了其他实体性义务的措施,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部分的要求,才可以据第20条获得正当性。
(三)变化着的解释方法
由于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争议措施不属于第20条前言部分要求的裁定,上诉机构自己审查争议措施是否能够据第20条获得例外。根据其指出的正确分析方法,上诉机构先审查第二部分的具体事项。也正是在这一部分的分析中,上诉机构的分析又呈现出另外一个特点:灵活解释。这体现在对“可枯竭的自然资源”(exhaustible natural resources)的解释上。
 
(来源:摘编自韩立余编著的《WT0案例及评析(1995-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