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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印度对华维生素C反倾销案(上)

发布日期:2013/9/12 10:01:45   共阅[4144]次

一、案情简介
 
1997年5月26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正式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维生素C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受到指控的还有从日本进口的产品,案件编号为No.10/1/97-ADD。申诉方为印度的Ambalal Sarabhai公司,该公司诉称中国和日本出口到印度的维生素C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给印度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1998年3月11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初步裁定,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48.75%,给印度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决定从初裁公布当日起到终裁裁定做出前,对华出口到印度的维生素C征收每千克61.96卢比的临时反倾销税。
1998年5月25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终裁裁定,维持初裁裁定,对华出口到印度的维生素C征收每千克61.96卢比的反倾销税。
1999年7月9日,根据Ambalal Sarabhai公司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启动本案的复审程序,案号为NO.11/1/99/DGAD。2000年5月16日,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复审的最后结果,裁定中国企业在复审期的倾销幅度为出口价格的86.56%。
2002年8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启动本案的日落复审程序,案号为No.14/14/2002-DGAD。2003年7月31日,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复审的最终结果,裁定的倾销幅度为208.13%,决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维生素C征收每千克10.11美元的反倾销税。
 
二、倾销的确定
 
1.被调查产品
本案的被调查产品是产自或进口自日本和中国的维生素C(Vitamin-C/Ascorbic Acid),在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Custom tariff act)中归类在2936.27下,在ITC(HS)系统中归类在子目录NO.2936.27.00下。维生素C主要用于制药行业各种配方的制作。
2.调查期
1996年4月至1996年12月
3.申诉方和国内产业
印度的Ambalal Sarabhai公司在本案中代表国内产业。该公司占国内产品份额的49.6%,因此根据印度《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案》,该公司可以代表印度国内产业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
4.正常价值
本案发起后,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于1997年6月向两家中国出口商——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M/s. Hebeu Whelcom, China)和华北制药集团(M/s. National Chemicals & Pharmaceutical Corpn., China)寄发了调查问卷。只有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好问卷,并于7月上旬寄回印度商工部。在问卷中维尔康制药提供了调查期间该公司每月维C的生产指标、生产成本和国内、国际销售价格,同时还附带了反映1996年向印度出口价格的3份商业票据以及印度驻华大使馆出具的证明,以表明该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并且申明,该公司维C出口印度的价格并不低于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也不低于该公司的成本。
但是,反倾销调查局认为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明文件说明调查期间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缺少发货单据和发票来证明其提供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是真实的,而且该公司提供的总生产成本和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情况也不一致,另外该公司没有声明对国内价格的任何调整。因此,反倾销调查局决定按照维C在中国生产的结构成本加上合理的行政、销售等一般成本以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格。
5.出口价格
申诉人向反倾销调查局递交了调查期间《化学周刊》的复印件,以反映中国和日本产品的出口价格。反倾销调查局根据官方统计机构DGCIS 公布的1996年4~9月可获得的政府统计数据确定了出口价格——中国产品出口的CIF价格为每千克296.26卢比,在经过由中国出口商提供的海外运费和出港手续费用调整后得到该产品的FOB价格。
因为没有出口商提供更多的信息,反倾销调查局只好依赖“最佳可获得信息”,并决定在终裁时沿用初裁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
6.倾销幅度
反倾销调查局最终决定采用(出厂水平下)单个出口商的加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从而初步裁定中国维C的倾销幅度为48.75%,最终裁定中维持了这一倾销幅度。
 
三、损害的确定
 
1.同类产品
印度国内产业生产和销售的维生素C是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申诉方声称印度国内产业生产该产品的基本程序以及采用的生产技术同国外制造厂商基本一致。反倾销调查局认为印度国内和国外企业生产的维C具有相似的特性和最终用途,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根据《1995年关税规则》,将两者视为同类产品。
2.国内产业
在1996年4~12月的调查期间,Ambalal Sarabhai公司的产量为344公吨,占全国总产量454公吨的大约76%。另外一家维生素C的生产厂商在调查期内的生产量只有110公吨,并于1996年9月破产。因此根据印度《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案》, Ambalal Sarabhai公司作为印度国内唯一一家维生素C生产厂商,构成了国内产业。
Ambalal Sarabhai公司和Jayant Vitamins公司的生产能力远远满足不了国内的需求,1996年10月后唯一的生产厂商Ambalal Sarabhai公司总的生产能力只占印度国内总需求的20%,因此,大部分国内需求都需要靠进口来满足。进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方认为Ambalal Sarabhai公司344公吨的年产量是不经济且不能独立生存和发展的,而且该公司本身就是维生素C的一个国内主要的消费者,他们还指出,据官方统计(DGCIS Calcutta),1997年世界市场对维C的需求是76000公吨,而印度的进口才仅仅只是每年不足700公吨,在其国内消费不到世界需求的1%的情况下,印度市场不可能对世界市场的价格产生任何影响。1996年2月关税全面从65%降到40%,使得出口商销售维C的成本进一步降低。
3.损害分析
通过考察进口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的影响,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认为可以通过产量、生产能力利用率、销售额、库存、利润率、净销售实现、倾销的数量和幅度等指数反映该国产业所遭受的损害。
(1)倾销进口的数量:
自中国进口量从1994~95年的44.8公吨增长到1995~96年的59.7公吨,在调查期间为294公吨(按全年计算为392公吨);从日本的进口量在1994~1995年为零,1995~1996年为0.7公吨,在调查期间增长到101.06公吨(按全年计算为135公吨)。1996~1997年源自中国的进口额约增长了656%(以年为标准),源自日本的进口额约增长了19668%。以上数据说明从被诉方的进口额存在显著增长。
日本在印度的市场占有率从1995~1996年的0.08%增长到调查期间的10.61%。中国在印度的市场占有率从1995~1996年的6.49%增长到调查期间的29.41%。
(2)产量
印度国内产业1994~95年的维C产量为1030.6公吨(其中Ambalal Sarabhai公司的产量为469公吨 , Jayant Vitamins公司的产量为561.6公吨)。在1995~96年,印度国内生产量下降为918.94公吨(其中Ambalal Sarabhai公司的产量为486公吨 , Jayant Vitamins公司的产量为432.4公吨)。在调查期间,两家厂商总共的生产量下降到496.3公吨,(其中Ambalal Sarabhai公司的产量为386公吨 , Jayant Vitamins公司的产量为110.3公吨)。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从1995~1996年91.2%降低到调查期间的48%。由于倾销产品的涌入, Jayant Vitamins公司被迫于1996年10月停止生产,并且无法参与这次反倾销调查。
(3)价格下降
申诉人主张:从1996年4月起,为了消除当地竞争,被诉国开始以极低的价格(每千克296 ~320卢比,CIF)向印度国内倾销维C。完税后的上岸价格为每千克431~465卢比,而调查期内的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千克537卢比,很显然说明出口国正在以低价销售产品。而出口商认为印度国内维C价格下降与世界价格是同步的。
(4)销售额减少
在印度国内仅有两家维C生产厂商­——Ambalal Sarabhai公司和Jayant Vitamins公司,后者在1996年10月已停产,申诉方Ambalal Sarabhai公司一直以每月40~45公吨的正常速度生产维C,但其销售额已由1996年4月的42.96公吨减少到1996年12月的28.45公吨。     
(5)销售实现
在调查期间,销售实现从1996年4月的每千克544.25卢比减少到1996年12月的每千克538.29卢比。
(6)库存
申诉方的维C库存从1994~1995年零库存水平到1995~1996年的0.67公吨,在调查期间已达到16.93公吨的水平。尽管同上一年相比,国内产业的生产量有所上升,但却无法转化为销售,从而造成了库存的急剧增长。
(7)利润或亏损
Ambalal Sarabhai公司是一家多产品的公司,审计后的资产负债平衡表显示了该公司的利润显著下降。在1994~1995年,该公司获利为每千克10072.5万卢比,而在1995~1996年度,利润额下降为每千克4305.1 万卢比。单就维C产品的运营情况来看,该公司1994~1995年度的利润为每千克2526.5万卢比,在1995~1996年度的利润额下降为每千克1315.2万卢比,在调查期间则产生了每千克939.8万卢比的亏损。而且产品的成本也从1995~1996年度的每千克533.20卢比上涨到每千克562.68卢比。
4.累积评估
《1995年关税规则》附件2第3条规定:如果遭受反倾销指控的进口产品来自一个以上的国家,则要累积评估这几个国家进口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累积评估的条件是从各个倾销国家进口的数量占印度同类产品进口量的3%以上。在本案中,来自中国和日本的进口都超过了上述限制。另外,当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时,也可适用累计评估。基于以上两点,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机构决定将中国和日本倾销维C对印度国内产业的损害累积评估。
5.结论
从中国和日本进口维C的数量大幅增长,销售额和市场份额大幅攀升。出口商订立维C的供应合同,在随后的几个月中送货率越来越低。这使得印度国内产业大幅减产,进而导致生产成本上涨,影响了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印度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因倾销商品大量涌入而下降,国内产业的销售额在调查期骤减,库存水平急剧上升。由于国内产业被迫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导致了财政亏损。因此印度商工部认定,国内产业在被诉国倾销产品的冲击下遭受到实质损害。
 (来源:印度对华反倾销及保障措施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