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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印度对华维生素C反倾销案 (下)

发布日期:2013/9/16 10:40:56   共阅[3950]次

四、复审程序
 
1.年度复审
1999年7月9日,根据Ambalal Sarabhai公司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启动本案的复审程序,案号为NO.11/1/99/DGAD,调查期为1998年4月1日到1998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反倾销调查局已经受理了 Ambalal Sarabhai公司对来自俄罗斯、德国和英国的维C产品的倾销起诉。
复审启动当日,反倾销调查局就通知了已知的出口商、进口商和其它利害关系方在复审启动40天之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他们关于本案的建议,还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了由某一利害关系方提交的除机密信息以外证据的公开文件。结果只有中国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这一家出口商提交了一分不完整和未签名的答复。反倾销调查局要求该公司弥补答复中的不足,但是没有收到进一步的回复。因此,反倾销调查局最终没有受理中国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的答复,也就意味着本案最后没有生产商和出口商参与应诉。在2000年2月8日,反倾销调查局为所有利害关系方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以供其充分阐明观点、交换意见,并给予其进行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在本案中,印度化学师和药剂师协会(Chemists and Druggists Association)认为尽管印度目前每年国内维C的产量为250公吨,总需求为1200 公吨。但考虑到全部的生产能力,申诉方Ambalal Sarabhai公司为600公吨(该公司在1995~1996年产量为486公吨), Jayant Vitamins公司为1000公吨(尽管该公司在倾销造成的恶劣的市场条件下已被迫停产,但设备还在,生产能力还能恢复)。由此来看,印度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满足国内需求绰绰有余,真正的瓶颈在于来自被诉国不公平的倾销价格使得企业无法正常发挥其生产能力。
本案最终沿用1998年5月25日终裁裁定时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最终确定的正常价值为每千克418卢比。出口价格采用DGCIS统计的每年出口价格(CIF价格经调整后得到)的加权平均值,最终确定的出口价格为每千克223.7卢比。因此最终的倾销幅度为出口价格的86.85%。
2.日落复审
2002年8月14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启动本案的日落复审,以决定是否停止或有必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案号为No.14/14/2002-DGAD,调查期为2001年4月到2002年3月(12个月)。
Ambalal Sarabhai公司递交了申请,认为中国出口商仍旧在向印度低价倾销维生素C产品,甚至进一步降低了价格,如果撤销反倾销税将对印度国内产业重新造成实质损害,因此申请将针对中国和日本的反倾销税再延长5年。很遗憾,在反倾销调查局刊登公告和向我国两家涉案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反倾销调查局认为,根据政府的官方统计,虽然从1998~2002年中国进口的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必须看到该进口量的下降是在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下得到的。而且从下表也可以看到从中国进口产品的价格也是在持续下降的,意味着出口商逐步承担了之前征收的反倾销税这样一个趋势。
在分析了印度国内产业的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价格销减、利润率、就业率、工资、存货、现金流、生产能力、国内产业增长率和吸引新投资进入的能力后,反倾销调查局得出以下结论:
即使已经征收了反倾销税,从中国进口的数量无论从绝对数目还是相对于印度的生产量和消费量而言仍旧保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并且出口的价格也有所降低。该产品在印度国内的销售价格下降,而国内厂商仅能以此价格销售,并且面临亏损。进口导致价格剧烈的下降,并且阻碍了国内企业对价格的稳步提升。国内企业被迫以一个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
最终,反倾销调查局以担心损害继续存在或损害会再度发生为由,决定继续对产自或出口自中国的维生素C征收反倾销税。2003年7月31日,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日落复审的最终结果,裁定从中国进口维生素C的倾销幅度为208.13%,决定继续对从中国进口的该产品征收每千克10.11美元的反倾销税。因为日本企业参与了应诉,并且在调查期的进口量和市场份额都很小,因此最终裁定日本企业的倾销幅度为微小(De-minimus),不再继续对其征收反倾销税。
 
五、评述
 
1.应高度关注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实施
反倾销调查应该遵循一个比较严格的行政程序,比如反倾销的申请、立案、公告等等都有一系列严格的时间和程序要求,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要求,印度也在《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案》中做出了相应规定,一个反倾销调查的步骤应遵循:(一)收到书面诉状;(二)反倾销主管当局的调查,是否符合准确性、充分性和可成立性;(三)出口国收到立案通知;(四)初裁通知;(五)反倾销主管当局的核查;(六)反倾销主管当局举行公开听证会;(七)基本事实披露;(八)终裁。初步裁定一般应在立案后的150天之内作出,终裁一般应在初裁后的150天之内作出。调查结束并提交终裁结果的期限一般是自调查开始之日起1年,反倾销当局可以延长6个月。根据统计,印度反倾销主管当局结束反倾销调查的平均时间是479天。而本案中反倾销调查局的做法不太符合上述国内立法的要求。
在1997年6月本案立案之初,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好问卷并于7月上旬寄回印度商工部,在以后的9个月的时间里,印度方面没有反应,使得该公司以为此案可能不成立。但1998年4月16日,该公司突然收到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发出的关于5月4日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出于时间紧迫,有关人员没有时间办理出国手续,在要求推迟举行听证会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我国商会出面与印度商工部交涉,除重申我国企业的立场和观点外,我商会认为在我国企业及时、认真的回复了调查表的情况下,印方采取“突然袭击”的做法,使得中国企业没有足够时间做出反应,是违反常理的。
本案于1997年6月立案,按照印度反倾销法的规定,初裁应该在1997年底以前作出,而反倾销调查局拖到1998年3月历时已有9个月之久才作出初裁,远远超过正常的期限,因此中国应诉公司认为此案可能不成立是有一定原因的。但是,很明显该公司在1998年4月16日收到听证会通知以前都不知道初裁已于3月11日作出,这是很令人遗憾的,其实,印度商工部在1998年3月19日已向我国外经贸部相关部门传真了初裁裁决,但可能由于信息传递或其他的问题,该公司没有能够及时获得该信息,这不仅反映了该企业在保持对该案关注和信息沟通方面有所欠缺,也反映了我国政府过去服务企业的意识不强。最后,在举行听证会的问题上,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本应该考虑酌情延长我国企业的准备时间,这在WTO《反倾销协议》中也是允许的,但反倾销调查局最终予以回绝。上述情况反映了印度在反倾销调查阶段的某些环节(如听证会和实地核查等)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企业对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一直较低。本案中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立案之初积极应诉,按照规定时间填好问卷,是值得提倡和肯定的。但是很遗憾,在听证会受阻后,不知有无其他原因,该公司没有在年度复审和日落复审中继续以积极姿态应诉,错过了争取较低额反倾销税甚至免征反倾销税的机会。不得不接受日落复审的裁定——继续延长5年时间征收一个相当高额度的反倾销税。而另一个应诉国日本的企业的态度就很值得我们学习,Takeda Chemical Ind.公司在日落复审中,很好地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辩护;而且,从日本近几年来对印度的出口量尤其是2000~2002年度的出口量来看,似乎日本国内对出口自觉地进行了数量限制措施,从而使得日本产品在日落复审调查期内的进口额和所占市场份额都很微小,最终导致了反倾销税的撤销,这有利于为该国企业重回印度市场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环境。
那么,本案给我国企业提供了什么启示呢?首先,我国应诉企业应该精心准备答卷。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发放的调查问卷被视为整个反倾销调查的中心环节,对这一问卷的回答构成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重中之重”的工作。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问卷“填写说明”的要求,在专业律师和会计师的辅助下,全面准备答卷的叙述部分和附件表格部分,并尽可能将信息和数据细化,力争使答卷从内容到形式完全符合调查机关的要求。特别是在向印度出口销售、向第三国出口销售以及国内销售部分,必须一丝不苟地准确填写各个环节的信息与数据,并准备相应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提交。
其次,我国应诉企业还应该充分利用听证会的机会,系统全面地向调查机关阐述我方立场和意见。应诉企业应把握好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时机,利用听证会充分了解申诉方的意见和证据(特别是要注意搜集申诉方所宣称的印度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恶化”的信息),并在听证会上向调查机关全面集中地阐述我方立场和意见,适当地对申诉方的观点予以有理有据的反驳,准备好听证会前后的书面陈述并进一步充实对损害问题的抗辩意见。
2.本案裁决中的某些不当之处
(1)对出口商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在调查问卷中,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出示了1996年向印度出口的3份商业票据以说明其出口价格,并附带了印度驻华大使馆出具的真实性证明,但是印度商工部质疑其反映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而没有采用,而是以该国政府的统计数据确定了我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此种做法明显欠妥。
(2)对因果关系的分析
印度《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案》规定,除了倾销进口和实质性损害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考虑非倾销所致的其他因素,即没有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萎缩,消费结构的变化,出口业绩,国内产业的生产效率等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但是,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机构尽管分析了印度国内产业的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利润率、就业率、工资、存货、现金流、生产能力、国内产业增长率和吸引新投资进入的能力等多种反映国内产业的参数和变量,但是并没有充分的考虑除倾销进口以外的其他因素对国内产业变化的影响。比如,印度商工部认为是被诉国的出口商销价竞争导致了该国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而没有考虑国内维C价格的下降是同步于世界市场价格下降的,也没有考虑到从其他欧洲供应商那里进口所带来的影响。
 
 (来源:印度对华反倾销及保障措施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