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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欧共体计算机设备海关分类争端(上)

发布日期:2013/11/1 11:06:57   共阅[4207]次

一、案情简介
欧共体为了关税的目的对当地网络(LAN)拾音器(adapter)设备和多媒体个人计算机进行了再分类。美国对此提出了磋商要求,美国声称这些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2条。1997年2月11日,美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专家组。日本、韩国、印度和新加坡保留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裁定欧共体没有授予来自美国的LAN设备不低于欧共体的承诺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因而与GATT1994第2条第1款不符。专家组报告于1998年2月5日分发。1998年3月24日,欧共体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欧共体的LAN设备的关税待遇与GATT1994第2条第1款不符的裁定。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8年6月5日分发。1998年6月22日,DSB通过的上诉机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
乌拉圭回合结束时,欧共体将其描述为“自动数据处理器和有关部件;磁性或光谱扫描仪,刻录机,信息处理机,其他地方没有包括或明确的”产品(以下统称ADP机器),在附于GATT1994马拉喀什议定书的减让和承诺表(LXXX)中规定了约束性关税,税号为84.71,税率为2.5%(从基础税率4.9%降下)。在税号84.73下“84.71税号机器的零部件”的约束税率为2.0 %。税号8417下的“远程通讯仪器”的约束性税率并不一致,但通常高于ADP机器(3.6%和3.0%)。税号85.28下的电视接收器(包括监测器和放影仪)的约束性税率为14%。
三、案件涉及的协议条款
GATT1994第2条 减让表
1、(1)一成员对其他成员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成员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5、如一成员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成员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表中己有规定,或认为另一成员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成员可以直接提请另一成员注意这一问题。后一成员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实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成员,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应立即进一步进行磋商。
四、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一)一股性解释问题
本争端的实质是,欧共体海关当局给LAN设备和多媒体计算机的关税待遇,是否与LXXX减让表含有的关税减让相一致。GATT1994中最相关的规定是第2条第1款。专家组面临的具体问题是:欧共体的海关当局给予某些产品的关税待遇,是否低于LXXX减让表规定的待遇。LAN设备或多媒体计算机是否据某一关税税目适当分类不是专家组要解决的问题,因为美国没有提出分类本身的问题。专家组审查的对象仅限于LXXX减让表。专家组也不想就如何分类问题作出裁定,这样的问题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
专家组认为,必须根据与GATT1994第2条第1款的关系来解释LXXX减让表9。LXXX减让表是附在马拉喀什议定书的,该议定书又构成了GATT1994的一部分,因而LXXX减让表是GATT1994的一个组成部分,据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解释。
专家组指出应遵循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解释规则,确定LAN设备或多媒体计算机的关税待遇是否符合LXXX减让表含有的关税承诺。解释的目的是确定减让表中具体表述的含义。
在解释LXXX减让表时,专家组会相应地评估美国对LAN设备和多媒体计算机在欧共体的实际关税待遇的合法预期。
(二)LAN设备
美国提出LAN设备应按ADP机器获得关税待遇,欧共体则提出LAN设备作为通讯设施的待遇是正当的,欧共体有权对其相应征税。专家组因而需要确定LXXX减让表有关LAN设备的适当解释。
1、条文分析
LXXX减让表并没有具体提及LAN设备。仅仅依据LXXX减让表使用的词语的通常含义的条文分析,不可能确定LAN设备是否应视为ADP机器。但该上下文中的“ADP机器”一词的含义可以根据出口成员的合法预期确定。
2.实际的关税待遇和合法预期
根据美国提供的有关证据,专家组认为美国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确立了美国的权利请求是真实的推定,即在乌拉圭回合中要在欧共体内LAN设备是按ADP机器对待的。
专家组考察了欧共体有关国家的实际做法,主要是英国、法国、爱尔兰、德国授予LAN设备的关税待遇的实际做法。这几个国家的做法并不是完全统一的。但专家组认为,欧共体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反驳美国确立的有关实际待遇的推定。
专家组转而审查LAN的实际关税待遇是否使美国在这方面享有足以确立欧共体违反GATT1994第2条的请求的合法预期,专家组认为,出口成员有关关税承诺的合法预期,通常是基于在谈判时授予具体产品的实际关税待遇将会继续的推定,除非这种待遇明显不正常,或对出口成员存在明确表明相反情况的足够信息。关税谈判中这种预期的存在,可从下述事实中看出:谈判者通常使用实际的贸易数据计算“提供”(offer)和“要求”(request)的效果,并根据贸易加权平均评估产生的关税减让。换句话说,他们基于一般的推定进行工作,即授予贸易的具体产品的实际关税待遇是谈判的一个相关事项。
在本案中,考虑到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欧共体内的主要做法,美国似有LAN设备继续按ADP机器授予关税待遇的合法预期。该待遇不应被定性为明显不正常。对美国是否存在明确表明相反情况的足够信息?欧共体提出,如果美国不能确定这些产品在欧共体如何分类,美国应提出并要求澄清。专家组认为这提出了两个不同的问题:是否要求美国澄清?美国自己对LAN的重新分类是否影响美国预期的合法性?
专家组裁定,在欧共体通过其做法创造了继续谈判时实际关税待遇的预期的情况下,欧共体不能将澄清的责任置于美国。期望美国政府在没有听到出口商的申诉时寻求澄清,是不合理的。专家组裁定,没有证明表明这种待遇会明显不正常,或存在足够地表明该待遇不会继续的信息。
对于美国对LAN设备的重新分类,欧共体提出既然美国已对LAN设备重新分类为按通讯设施对待,美国就不能合法预期欧共体会按ADP机器对待LAN设备。欧共体还提出直到1997年4月,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委员会才决定LAN设备的分类,这表明该产品的关税分类的困难。
专家组没有被欧共体的主张说服。本争端的对象是欧共体关税减让表。美国的关税减让表或其他国家的关税减让表如何对待相同或相似产品,与美国对其出口市场中的关税待遇的预期没有关系。争端双方都同意本争端不是海关分类,而是欧共体海关当局实际的关税待遇。专家组认为,美国的分类变化是朝正确的方向运动。专家组裁定美国的重新分类不影响其对美国预期的合法性。
综上分析,专家组裁定美国有权依据乌拉圭回合中实际的关税待遇,合法预期LAN设备在欧共体继续被授予ADP机器一样的关税待遇。美国不需澄清欧共体对LAN设备的关税减让的范围,美国自己对LAN设备的重新分类与形成对欧共体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关税待遇的合法预期没有关联。证据表明,这些合法预期被欧共体后来的分类做法的改变破坏了。
专家组因而裁定LAN设备应获得LXXX减让表提供给ADP机器的关税待遇,欧共体没有提供这种待遇,违反了GATT1994第2条第1款。
(三)多媒体计算机
对于美国提出的有关多媒体计算机的请求,专家组经过审查,裁定美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确立这些产品在乌拉圭回合中欧共体事实上按ADP机器对待的推定,因而不能基于合法预期作出裁定。而根据其他的解释方法,也没有得出确立推定的结论。因而,专家组不能裁定欧共体在多媒体计算机的关税待遇方面违反了GATT第2条第1款的义务。
(四)专家组的结论
根据上述裁定,专家组裁定欧共体授予美国的LAN设备的关税待遇低于LXXX减让表规定的待遇,违反了GATT1994第2条第1款。
专家组建议DSB要求欧共体将其LAN的关税待遇与其据GATT1994的义务相一致。
(来源:摘编自韩立余编著的《WT0案例及评析(1995-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