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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阿根廷影响鞋类、纺织品、服饰和其他物品进口的措施(上)

发布日期:2013/12/16 12:35:45   共阅[5032]次

-、案情筒介
阿根廷对鞋类等物品征收超过约束税率的从量税并采取其他措施。美国于1996年10月4日提出磋商要求。美国声称这些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2条、第7条、第8条和第10条,TBT第2条,海关估价协议第1条至第8条及纺织品协议第8条。1997年1月9日,美国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专家组。欧共体和印度保留第三方的权利。专家组裁定阿根廷实施的最低从量税与GATT1994第2条不符,3%从价税的统计税与GATT第8条不符。专家组的报告于1997年11月25日分发。1998年1月21日,阿根廷提出上诉。上诉机构除作出一些细小的修正外,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定和结论。上诉机构报告于1998年3月27日分发。1998年4月22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修正的专家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
阿根廷1994年12月23日批准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成果,包括在税率表中的35%从价税的约束税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这一约束普遍适用于进口,另有一些与本案无关的例外。同时,阿根廷还保持着1993年以来实施的“最低从量进口税” (DIEM),适用于鞋类、纺织品、衣服。1997年2月14日取消了对鞋类的最低从量进口税(专家组不再予以审查)。另外,从1989年到1998年阿根廷还征收了3%的与海关搜集进出口的统计信息有关的从价税,1994年12月23日,该税降为0税率,但1995年3月22日又对某些进口交易规定为3%。该税规定于税率表的其他税费中,税率为3%的从价税。
三、案件涉及的有关协议条款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 减让表
1、(a)一成员对其他成员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送一成员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
(b)一成员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成员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运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通关税。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8条 规费与输出入手续
1、(a)成员对输出入及有关输出入所征的除进出口关税和本协定第3条所述内地税以外的任何种类的规费和费用,不应成为对国内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也不应成为为了财政目的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或出口税。
(b)各成员认为,本款(a)项所称规费和费用的数量和种类有必要予以减少。
(c)各成员认为,输出入手续的负担和繁琐,应降低到最低限庋,规定的输出入单证应当减少和简化……
4、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政府当局在有关输出入方面所实施的规费、费用、手续及规定,包括有关输出入的下述事项:
(a)领事事项,如领事签证发票和证明;
(b)数量限制
(c)许可证;
(d)外汇管制;
(e)统计事项;
(f)文件、单椐和证明;
(g)分析和检查;
(h)检疫、卫生及熏蒸消毒。
四、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阿根廷的程序性异议
在美国的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分发后专家组设立前,阿根廷撤销了对鞋类的从量税,而以从量税的形式对鞋类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并发起了保障措施调查。
阿根廷提出,专家组对已在设立前撤销的鞋类从量税无管辖权,即使撤销的措施仍包括在专家组的权限中,该请求也变为“抽象的”,措施的非法性已不存在。美国则要求继续审查,因为鞋类的从量税包括在专家组的权限之中,还认为保障措施与从量税实质上是相同的。
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及其权限是由DSB设立的,专家组无权单方面修改其职权。另一方面,专家组常被要求决定对事项的管辖权。上诉机构在第三香蕉案中指出:由于专家组申请通常不受DSB的详细审查,由专家组对设立专家组申请进行仔细的审查以确保与DSU第6条第2款的文字和精神相符。
在一些案件中,专家组审查了已没有效力的措施,但这些案件中争端方没有提出反对专家组对此审查。但在美国汽油案中,专家组没有进行审查已没有效力的措施。另外,上诉机构在羊毛衫案中指出,争端解决的目的不是“促使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解决具体争端之外通过澄清WTO协定的现有条文来‘制造’法律。专家组只应解决为解决争端中的争议事项所必须解决的请求”。
美国提出阿根廷能够轻易地再起用以前的进口措施,而且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其保障措施的正当性很小。专家组指出,专家组不能评估保障措施正当性,在缺乏相反证据时,也不能假定会撤销保障措施而重新起用从量税措施以规避专家组的审查。专家组必须假定WTO的所有成员都善意地按WTO协定和国际法的要求履行其义务。
专家组决定不再审查鞋类从量税与WTO的一致性。但由于鞋类从量税实施了很长时间,且为了理解阿根廷使用的关税类型,在审查适用于纺织品和衣物的进口体制时,可能会提及鞋类的例子。
1、GATT第2条
美国提出,WTO成员适用的关税类型,即使低于约束税率,也必须与该成员的减让表具体规定的类型一致。由于阿根廷受其关税减让表中的从价税35℅的关税约束,阿根廷只可以适用从价税。阿根廷则提出,只要实施的关税低于等同于35℅从价税,就可以使用任何类型的关税。阿根廷确立最低从量税制度的不同方法以相同的方式运作:征收等同于从价税的最低从量税,征收的关税是适用的从量税或从价税中的较高者。专家组需要决定阿根廷实施最低从量税在约束关税是从价税的情况下,是否违反了GATT第2条。
专家组认为,第2条的用语看来没有明确解决WTO成员是否有义务使用某一具体类型的关税。但正如WTO协定第16条第1款和将GATT1994纳入WTO协定的附件1A中的1(b)(ⅳ)提及的,及上诉机构在日本酒案中表明的,第2条的用语必须根据过去的GATT的做法来解释。同样的问题也在很多场合中出现。
专家组引用了1953年工作组的“减让表修改”报告、1954年工作组“土耳其——第37条减让表的构成”报告、1955年达成的工作组的“修改第四议定书”、1984年的新闻纸专家组报告和第二香蕉案专家组报告(未通过)。专家组指出,第二香蕉案专家组报告明确承认过去的GATT做法,并可理解为得出在受从价税约束时使用从量税足以确立违反第2条的结论。
专家组注意到,过去的GATT的做法是明确的:一缔约方适用一种类型的关税,而其减让表却指另一种类型的约束关税,即构成了对第2条的违反,不需申诉方再进一步提交该变化导致有效违反约束的证据。阿根廷声称其仅是遵循了过去的使用从量税的做法的事实并不相关,因为其做出的是对争议产品的从价税的关税减让,从而为自己设立了实施这种类型的关税的义务。作为可预期性的保障和确保全面遵守第2条的谈判,GATT的做法一般要求一旦该成员表明具体规定其约束税率的关税类型,其必须适用这种关税。因而,面对阿根廷适用减让表中规定的关税类型的变化类型,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审查该变化对将来进口的影响。确实,这种变化削弱了成员减让表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专家组裁定,阿根廷使用从量最低关税制度,尽管只受从价税率的约束,违反了GATT第2条的规定,并且美国不必进一步提供结果税率超过约束关税税率的证据。阿根廷减让表和适用关税的变化,构成了对其他成员的商业提供了比阿根廷减让表中规定的更低的待遇,违背了GATT第2条。
2、阿根廷对最低从量税的适用
美国还请求阿根廷适用的最低从量税制度必然导致(事实上也导致)超过35%从价税征税。
(1)举证责任和要求的证据的性质         
有关举证责任的问题,上诉机构确认了GATT的做法:由申诉方确立其诉称的违反;由引用例外或肯定抗辩的一方证明满足了规定的条件;由主张事实的一方证明事实。上诉机构在羊毛衫案中指出了举证责任的分配。
专家组认为,当上诉机构提及申诉方提供足够的证据确立“推定”的责任时,上诉机构指的是两个方面:程序方面(即申诉方首先提供证据的义务),但也指所需的证据的性质。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应由美国提出阿根廷违反GATT第2条规定的推定,然后由阿根廷提供足够的证据反驳这一推定。但当阿根廷提出具体的肯定抗辩时,即国家异议程序能够用于修正所称的对GATT的违反,由阿根廷首先提出该制度的运作并不违反GATT/WTO规则的推定。   
推定(presumption)的概念需要某种阐释。推定是支持某一具体事实的推论,也会指在缺乏直接证据时达成的结论。
对国际争端,法庭在评估权利要求时享有相当的灵活性似是正常的。推论(或司法推定)是国际法庭评估权利要求时支配的有用方法。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依赖于从相关事实中得出的推论促进国际法庭履行确定是否满足举证责任的义务。因而在特定案件中确定适用的未反驳的推论是否足够满足举证责任,似是国际法庭的特权。在这方面,国际法院在许多案件中发现很难坚持严格的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的另一规则是争端方在向专家组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合作要求和被诉方在该程序中的作用。国际法庭和平解决争端的想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诉讼双方的合作基础。这种情况下合作规则的最重要的结果可能是对手有义务向法庭提供只有其自己支配的相关文件。这一义务只有在申诉方已尽了最大努力获取证据并实际提供了某种初步证据支持其案件时才产生。但需要强调的是,普通法制度意义上的文件“披露”(discvery of documents)在国际程序中并不存在。因此,在涉及诸如美国要求阿根廷提供文件及阿根廷拒绝的事实时,专家组遵循这些一般原则。       
(2)最低从量税必然导致阿根廷违反其约束性关税
美国提出,阿根廷最初确定最低从量税的方法,即主要依据美国市场的“国际代表价格”,对定价低于该平均价格的出口,必然导致违反35%有约束关税。
阿根廷的反应有三个方面:最低从量税总是低于35%从价税设定;美国的指控太广泛、假定的和理论性的,因而并不相关;根据其宪法,国际法高于并替代国内法,如果海关官员出现差错要求支付35%从价税以上的关税,进口商可以诉诸国内机制对该海关决定提出异议。
专家组指出在具体交易价值低于国际代表价格时,从量税总是高于35%的从价税。专家组注意到,关税通常据进口货物的交易价值征收。如果进口商报关的价值不能代表实际支付的价格,阿根廷海关当局会采取措施抵消虚报。但海关估价协议和WTO协定的其他协议,都不允许以怀疑低报价格为理由违反据第2条作出的约束关税。因而抵消机构不能为违反第2条提供正当理由。
阿根延以美国请求涉及潜在违反为由要求不予考虑。专家组指出,GATT/WTO案例法非常明确:强制性的措施可以提交专家组,即使该通过的措施还没有生效,并且与申诉方的贸易效果的有无相独立。GATT框架下的美国汽油税案、烟草案都确认了这一原则。                             
另外,在香蕉案中上诉机构也确认了在Superfund案中形成的原则仍适用于WTO争端,改变成员间的竞争关系的措施使成员据WTO协定的利益丧失。专家组认为,这一原则在涉及GATT第2条的义务适用时也是适当的,第2条要求不提供低于成员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争端方间的竞争关系被阿根廷单方面改变了,因为其强制性措施明显有违反约束关税的可能(potential),因而削弱了WTO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专家组因而裁定美国确立了阿根廷维持的最低从量税的性质,违反了GATT第2条的推定,而且这一推定未被阿根廷驳倒。
(3)依据平均计算的证据
美国提供了大量的图表努力证明根据进口产品的平均价格,只能得出在多数情况下必然超过35%从价税征税的结论。
由于阿根廷没有提出相反的肯定性证据,专家组认为美国的证据提供了超过35%从价税征税的可靠信息。如果平均计算表明超过35%的关税,即是大量的交易超过35%征税的证据。美国基于平均的证据确认了专家组的上述裁定。
(4)基于具体交易的证据
专家组认为,美国在这方面提供的证据足以建立阿根廷超过35%从价税征税的推定,阿根廷没有能够反驳这一推定。
3、国内异议程序
阿根廷否认美国请求的合法性,但是万一专家组同意美国的请求,阿根廷提出其国内异议程序可以作为违反第2条的请求的抗辩。根据阿根廷宪法,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因而阿根廷的法官在利益方的请求下有权宣布违反国际条约规则(如WTO规则)的措施违宪。嗣后的国内法不能使国际条约无效,国内法是低层次的法律。如果进口商成为可能违反WTO规则(包括GATT第2条和阿根廷的减让表)的国内立法或规章的受害者,进口商只需启动国内异议程序,该程序是迅速的、免费的。另外,所有的阿根廷法官都有义务承诺WTO规则对不一致的阿根廷措施(如超过约束关税征税)的优先效力。
专家组认为,阿根廷的这一主张有两处主要缺陷。首先,尽管据阿根廷宪法WTO协定优先于国内规章,阿根廷提出其海关官员没有裁量权而必须实施最低从量税,即使发现超过35%的从价约束关税,且该征税违反了WTO协定和阿根廷宪法。其次,GATT第2条对WTO成员施加了无条件向其他成员提供不低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的义务。一成员违反其义务,无论该成员国内法律制度中是否提供违反的救济措施。尽管国内法院制度可能有效,在法院制度运作前,成员违反了其WTO的义务。另外,违反是否总被纠正也不确定,因为这种纠正是以阿根廷进口商或清关文件的持有者发起国内诉讼为条件。这种程序的不可避免地延迟和不确定性,与WTO原则和GATT/WTO约束关税的目的根本不同,这一原则和目的提供国际贸易的可预期性和安全性。专家组同意第二香蕉案中有关约束性关税作出的承诺的目的的陈述:GATT的规定不仅保护实际的贸易流量,也创造对将来贸易的可预期性。
因而,专家组不接受阿根廷的抗辩:国家异议程序能够确保阿根廷没有违反并永不违反据第2条的义务。
(二)统计税
美国提出阿根廷征收的3%统计税违反GATT第8条。阿根廷一方面主张统计税是第8条允许的;另一方面主张这是阿根廷对IMF的一揽子的财政承诺的一部分。阿根廷提出,第8条的解释应考虑规则的潜在冲突。
1、GATT第8条
第8条的含义在美国海关使用者费用案中得到了详细了审查,专家组裁定第8条的要求(收费应限于提供服务的最大费用)实际上是双重要求,收费首先必须涉及提供的费用,收费水平必须不超过该服务的最大费用。根据该专家组的报告,“提供的服务”一词指“对个别进口商提供的服务”。在本案中,阿根廷声明其服务不是对个别进口商或与某一具体运作相关的具体进口商提供的,而是对外贸经营者和外贸活动本身提供的。            
没设最大收费的从价税,就其性质来说,在数量上并不限于提供了服务的最大费用。如高价货物的税负高于低价货物的税负,但提供的服务实质上是相同的。对进口货物的没有限制的从价收费违反了第8条的规定,因为该收费不能与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联系。专家组引用了上述的海关使用者费用案和刚果加入的工作组报告作为依据。
阿根廷的统计税没有限额地从价征收,并不与提供给具体进口商的服务有关。虽然收集统计信息可能对贸易者有利,但第8条禁止对进口商征收税费以支持具体人关的相关费用,因为它也有利于出口和出口商。
至于阿根廷提出的其征收统计税是在对IMF承诺的情况下为了财政目的,专家组注意到GATT第8条不仅明确禁止这种财政目的的措施,也明确为财政目的的措施通常会导致税收超过提供的服务的费用的情况。
另外,尽管阿根廷没有主张征收统计税是为了履行对IMF的承诺,但阿根廷提出,如果必要,通过比海关使用者费用案的适用标准较松地适用第8条,裁定该税收符合第8条。专家组发现WTO协定中并不存在允许阿根廷不遵守第8条的例外。另外,WTO和IMF的协议、WTO和IMF关系宣言以及WTO促进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的宣言,都没有表明应像阿根廷提出的那样解释第8条。
2、关税减让表中包括统计税的效果
阿根廷提出其3%的统计税包括在LXIV减让表中,因而没有违反GATT规则。WTO关于GATT1994中的2.1(b)解释的谅解,涉及“其他税费”,明确规定减让表中的收费不能使该收费免于违反GATT规则的指控。该规定与处理包括在成员的减让表和一般的GATT及WTO中的非关税规定间的冲突的GATT和WTO法律制度是一致的。
因而专家组认为,阿根廷的统计税包括在减让表中的事实,并不是违反第8条的抗辩。阿根廷的从价3%的统计税违反了GATT第8条的规定。
(三)ATC7
美国还提出阿根廷的措施是对纺织品和衣物实施的,既然违反了GATT第2条和第8条,也违反了ATC第7条。但专家组根据司法经济原则,认为没有必要对这一请求进行审查。
(四)专家组的裁定与建议
专家组于1997年11月25日向成员分发了专家组报告。
(1)阿根廷对纺织品、衣服征收的最低从量税与总协定第2条的要求不符;
(2)阿根廷对进口征收的3%从价的统计税与总协定第8条不符。
专家组建议DSB要求阿根廷将其措施与其在WTO协定下的义务一致。
 (摘自韩立余编著的WTO案例及评析上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