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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印度诉中国工业缝纫机针反倾销案

发布日期:2014/1/16 10:36:42   共阅[4817]次

一、       案情简介
1998年1月15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正式立案,对自中国进口的工业缝纫机针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时受到指控的还有从德国、日本、韩国和捷克进口的产品,案件编号为No.23/1/97-ADD。申诉方为印度的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该公司诉称从上述国家出口到印度的工业缝纫机针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给印度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1998年12月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初步裁定,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691%,对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决定从初裁公布当日起对中国出口到印度的工业缝纫机针的8个型号(Needle system)征收每1000根针1924卢比的临时反倾销税。同时撤销对捷克和德国的反倾销调查。
1999年4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公布了终裁裁定:由于申诉公司和德国出口商有关联,因此不具备代表本国产业提起反倾销案的资格。最终反倾销调查局撤销了本次反倾销案。
 
二、       倾销的确定
1、被调查产品
本案的被调查产品是产自或进口自德国、日本、韩国、中国和捷克的工业缝纫机针(Industrial Sewing Machine Needles),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及皮革制品的缝制。工业缝纫机针在《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中归类在第84章里,在ITC(HS)系统中归类在NO.8452.30。本案涉及的一共有8个类型的工业缝纫机针。
2、调查期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
3、正常价值
本案发起后,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向8家中国出口商寄发了调查问卷,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任何一家中国公司的回复。
中国已经成为工业缝纫机针最大的生产地。由于本案没有中国公司应诉,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使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即按照申诉方提供的印度的固定成本和要素成本价格并根据结构成本法来确定正常价格。
4、出口价格
反倾销调查局根据从日本、韩国和中国的平均出口价格(该出口价格包括了现行的关税、1%的着陆费和2%的管理费),从而确定了工业缝纫机针的到岸价格。
6.倾销幅度
反倾销调查局最终决定对8种类型的工业缝纫机针分别计算倾销幅度。在出厂价的水平下,比较每种类型针的平均正常价值和平均出口价格,从而在初裁中裁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为691%,8个类型工业缝纫机针共同拥有一个倾销幅度,倾销税为1924卢比/每千根针。而参加应诉的韩国和日本的企业都获得了8个产品各自分别的倾销幅度和税率,远远低于对中国产品裁定的倾销幅度水平。具体的税率为:

国家
出口商
工业缝纫机针/类型
卢比/每千根针
日本
Organ Needle Co
DBx1
195
 
 
DPx5
126
 
 
DBxK5
NIL
 
 
DCx1
344
 
 
DVx1
161
 
 
134LR
NIL
 
 
TVx1
256
 
 
DBxF2
930
韩国
K O Needles Co
DBx1
157
 
 
DPx5
223
 
 
DBxK5
161
 
 
DCx1
NIL
 
 
DVx1
NIL
 
 
134LR
469
 
 
TVx1
NIL
 
 
DBxF2
NIL
中国
所有出口商
所有8个型号/尺码
1924

 
三、损害的确定
1.同类产品
印度国内产业生产和销售的工业缝纫机针是本案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申诉方声称由于该公司从德国进口了整条的生产线和生产技术,因此印度国内产业生产该产品的基本程序以及采用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同欧洲和亚洲的制造厂商没有差别。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认为印度国内和国外企业生产的工业缝纫机针具有相似的特性和最终用途,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根据《1995关税规则》,将两者视为同类产品。
2.国内产业情况
 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是一家与德国Lammertz GmBH公司合资的印度公司,后者占有该合资公司24%的股份。德国Lammertz GmBH公司是一家在制造工业缝纫机针方面有着130年经验和传统的企业,它为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提供了一整条的生产线和生产技术来首次在印度生产高精度的工业缝纫机针。生产缝纫机针的主要的原材料是金属丝,从德国进口。占所用化学用品总价值50%的主要化学用品也是从德国进口的。除此之外的生产耗费品都是在本土获得的。
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在本案中代表国内产业。尽管该公司在申诉中声称其是国内唯一一家工业缝纫机针的生产厂商,但反倾销调查局从其它相关方得知,成立于1962年的印度TVC Sewing Needles公司也在同时生产家用和工业用缝纫机针,但是该公司不愿作为国内产业进一步参与对本案的调查。由于申诉方在调查期的产量占国内市场的份额超过了50%,因此根据印度《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案》,反倾销调查局认为该公司可以代表印度国内产业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
3.损害分析
为了考察进口产品对印度国内产业的影响,反倾销调查局考虑了倾销进口的数量、市场份额的变化、国内产量、生产能力利用率、价格变化和利润率,以判别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因为本案终裁判定反倾销的申诉方没有资格代表国内产业,从而本反倾销案不成立。但在初裁中,反倾销调查局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倾销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分析,作为说明和借鉴,本书在此简要介绍初步裁定中的损害分析。
(1)倾销进口的数量:
     缝纫机针在1994~1995,1995~1996和1996~1997年的总进口分别为158343kg,154841kg和154156kg。1995~1996同1994~1995年度相比,进口下降了2.21%,1996~1997同1995~1996年度相比,进口下降了0.44%,故两年间总进口的下降幅度为2.64%。因此可以看出,总进口量在调查期内是减少的。
     然而,从日本、韩国、中国和捷克的进口总额在1994~1995,1995~1996和1996~1997年分别为97591kg,99581kg和105274kg。因此,1995~1996同1994~1995年度相比,进口上升了2.04%,1996~1997同1995~1996年度相比,进口上升了5.72%,故两年间总进口的增加幅度为7.87%。因此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进口总额在调查期内是增长的,详见下表:

 
19941995
19951996
19961997
日本
29,274
27,349
28,957
韩国
17,690
18,009
25,063
中国
48,311
50,426
49,105
捷克
2,316
3,797
2,149
合计
97,591
99,581
1,05,274
其他
60,752
55,260
48,882
总计
1,58,343
1,54,841
1,54,156

 
(2)市场份额
1994~1995,1995~1996和1996~1997年,从受到指控国家进口占全部进口的份额分别为61.63%,64.31%和68.28%。1996~1997年从受指控国家进口的市场份额同1995~1996年度相比上升了3.97%,同1994~1995年度相比上升了6.65%。从单个国家进口的市场份额也在调查期有所上升,其中,中国这三年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0.51%,32.57%和31.85%。根据规则,如果从某国(地区)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数量的比例低于3%,且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不超过同类产品进口量的7%,则应该中止对该国(地区)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因此,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决定中止对捷克的调查,因为在调查期,捷克的进口量占总进口量的比重很微小。各国进口所占份额详见下表:

市场份额
国家       
19941995
19951996
19961997
日本
18.48%
17.66%
18.78%
韩国
11.17%
11.63%
16.26%
中国
30.51%
32.57%
31.85%
捷克
1.46%
2.45%
1.39%
合计
61.63%
64.31%
68.28%
其他
38.37%
35.69%
31.72%
总计
100
100
100

 
(3)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a)    产量和生产能力的利用
同潜在的生产能力相比,国内产业在1997年1月到3月工业缝纫机针的生产能力利用率仅为9.29%。
b)    库存上升(此处为机密信息)
c)    销售实现
在1997年1月到3月间,销售实现减少,具体数额为机密信息。
d)   价格下降
(4)反倾销调查局做出国内产业损害裁定
首先, 1996~1997年从中国进口的绝对数量下降了1321kg,而相对数量则增长了1.2%。考虑到进口额,中国占有最大的进口市场份额。其次,因为从涉案国家巨大的进口,使得印度无法建立自己的国内产业;进口也压低了国内市场产品的价格,导致销售额少得可怜和企业的损失。最后,从生产之初,国内产业就有巨大的库存无法实现销售。因此反倾销调查局认定,国内产业在被诉国倾销产品的冲击下遭受到实质损害。
4、实地核查
由于没有中国企业应诉,因此本案不存在对华企业的实地稽查。针对日本、韩国的出口商和申诉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5、终裁裁定
反倾销调查局最终裁定申诉方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和德国的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是相互关联方。因此,申诉方不满足“国内产业”的定义,根据《1975年海关关税法案》规则第2款b项,申诉公司不具备递交反倾销申请的资格。由此,本案中倾销幅度的计算、对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等一系列反倾销程序也就不没有意义了。
根据上述决定,的倾销调查局决定撤销对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征收了的反倾销税给予退还。
 
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相互关联方”的概念。印度《1975年海关关税法》并没有赋予反倾销主管当局对“国内产业”的自由裁量权,该法案要求,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或者本身为进口商,则该生产商将被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之外。这样,国内生产商将在数量上受到限制,甚至任何排除在外都可能导致“无国内产业”的结论。经过修正,《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案》赋予反倾销主管当局自由裁量权,所以目前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的国内生产商的申请也可能被受理。
本案中出口商和进口商认为申诉方印度 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和德国的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是相互关联方,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1)        从印度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1996~1997年的年度报表来看,印德这两家公司具有紧密关联。
2)        印度商工部批准了申诉方撤回对德国反倾销调查的申请。本案是首次申诉方被允许在反倾销案发起后撤销对某一国反倾销的申诉。
3)        由于申诉方从德国进口8个工业缝纫机针型号中的5个,因此这5个型号也应该被排除在此次反倾销调查之外。
印度的申诉方则认为,关于“关联的(relate)”表达从未在《1975年海关关税法》9A部分使用过,也没有在任何广泛使用的法案中被定义过。“国内产业”一词在《1995年关税规则》中被使用过,但也同样没有明确的定义。申诉方指出:
1)        股权和管理者的职位并不能自然的衍生出国外出口商和印度国内生产者是相互关联方的结论,持股只代表着可以分红,与公司的定价没有关系。
2)        德国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在调查期只持有申诉公司27.6 %的股份,即使时至今日,它所持有的股份也没有达到被诉方所说的50%,而是只有36.8%,因此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并没有持有公司的多数股份。
3)        根据S.Gabesh和德国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达成的协议,前者将成为Lammertz公司的经营董事,因为该公司从金融机构得到的贷款是基于前者的信用的,Lammertz公司董事会中没有任何全职的董事。
关于针对德国公司撤回反倾销诉讼一事,申诉方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的解释为:
1)        从德国公司的进口不足从日本和韩国进口量的五分之一,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可以说明由德国公司进口造成了产业损害。
2)        从德国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进口的数额占从德国进口工业缝纫机针总量的不到10%,而且Lammertz公司不出口任何涉案尺寸的类型。
反倾销调查局在本案中引用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4条第1款脚注对“相互关联方”的解释: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生产者方可被视为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1)他们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2)他们直接或间接被一第三方控制;或(3)他们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某一第三方。就本款而言,如果一个生产商在法律和运作上对另一个生厂商实施了约束或指导,即可以认为前者控制了后者。但上述3个标准从属于一个限制性条款,即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该关联可以导致有关联的生产商与无关联的生产商不同。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定义,反倾销调查局对申诉方和德国公司的关系进一步审查,认为德国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积极参与了印度Altek公司的商业经营,并共享了商业利益,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两家公司是相互关联的。具体分析如下:
1)        德国 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持有大量申诉公司的股份,而且印度政府已同意将德国公司的持股比例提高到51%。在调查期内,德国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持有申诉公司27.6 %的股份;
2)        德国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与申诉方是合资公司;
3)        申诉方得到了德国 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和机器、技术、设计和图纸,而这些都是该德国公司的私有资产;
4)        德国 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在德国本部为申诉方的工程师提供了必要的科技培训;
5)        生产工业缝纫机针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主要的化工用料,甚至一些其他的原材料如抛光刷、切割机和橡胶轴都是由这家德国公司提供的;
6)        在印度国内,申诉方Altek Lammertz Needles公司是德国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在印度的唯一一家工业缝纫机针的分销商,并且从事贸易交易;
7)        在调查期内,申诉方从该德国公司进口了数额为149200的工业缝纫机针,涉及本案所有的8个型号,目的是提供给消费者用于测试和样本;
8)        申诉方董事会的构成显示,它全部6个董事中有3个都来自于德国Lammertz Industrienadel GmbH.公司,印度ICICI银行声称它最近将任命一位董事,从而使董事的人数达到7人;
9)        申诉方自1996年就从德国进口工业缝纫机针半成品用于试生产阶段,以培训公司雇员并建立车间;
10)    根据官方统计,在调查期内来自德国的进口产品占印度国内总进口的9.7%,印度商工部无法得知德国Lammertz公司在这些进口中所占的份额,因为德国Lammertz公司不是应诉方,并且也没有被列在申诉方最初列明的德国倾销出口商名单之中。因此,申诉方的辩称——德国Lammertz公司没有出口任何涉案尺寸的类型——是脆弱的,故不予接受。
 
五、评述
1.构成国内产业的条件是本案能否成立的重点
所谓国内产业是指:作为整体参与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或者生产该产品的集合产量占国内生产总量的主要比例的国内生产商。《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案》在修正之前并没有赋予印度反倾销主管当局任何自由裁量权,并且要求,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或者本身为进口商,则该生产商将被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之外。如此,国内生产商将在数量上受到限制,任何排除在外都可能导致“无国内产业”的结论。例如,在有关高纯对苯二(甲)酸(PTA)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只有M/s Reliance Industries Ltd.一家PTA生产商,但是,由于他们在调查期内进口过PTA而被排除在调查之外。在没有任何国内产业生产与PTA相同产品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当局认为,DMT在技术和商业上均可以作为相似产品与PTA进行替代,因而占国内生产DMT主要比例的Bombay Dyeing 公司就组成国内产业。
经过修正,《1995年关税规则》赋予印度反倾销主管当局自由裁量权,因此目前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的国内生产商的申请也可能被受理。现在只有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直接或间接地相互控制,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地被第三方所控制,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第三方才可以将生产商认作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但是第三个标准从属于一个限制性条款,即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该关联可以导致有关联的生产商与无关联的生产商不同。如果一个生产商在法律上和运作上对另一个生产商实施约束或者指导,可以认为前者控制了后者。
印度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足以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商书面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申请;另一种是,《1995年海关关税修正法案》赋予了印度反倾销主管当局的自行立案权。如果海关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或从其他正当渠道获得了相关的足够证据,则反倾销调查机关可以主动发起调查。但现实中并没有太多的由反倾销主管当局自行立案的案件,在针对美国的双酚A的反倾销案件中,印度反倾销主管当局就是在调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倾销证据,从而据此自行立案。
在第一种方式下,印度国内生产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视为有资格代表印度国内产业提出有效申请:(1)明确表示支持申请反倾销调查的国内生产商必须超过明确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申请的那部分产业生产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2)明确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生产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必须不低于印度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同时,还应该满足代表国内产业的申诉方与进口商或者出口商之间没有关联。关联方指的是具有特殊关系的双方,这种特殊关系一方面使双方具有某种利益上的一致性,从而成为某种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其相互间交易或者说关联交易的表象与真实情况不符;例如,交易的发票价格并非其真实价格,交易价格背离市场原则,交易本身并不存在等等。对于各国的反倾销而言,反倾销主管机关的主要关注点并不在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而在于关联方所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反倾销协议》对关联方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就反映出各国反倾销立法的这种价值取向。
关联方在反倾销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两项规则中:
首先,关联方被排除在构成“国内产业”的国内生产者之外。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只有当倾销对WTO成员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实质阻碍该成员新建国内产业时,这种倾销才属于应受谴责的倾销,该成员才可对该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这样,“国内产业”的确定成为反倾销实务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按《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国内产业”的界定通常指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但存在着几项例外。其中一项例外是,如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国内产业则指除该有关联的生产者之外的其他生产者。 也就是说,作为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关联方的国内生产者被排除在构成“国内产业”的国内生产者之外。
其次,关联方无权要求审查确定其单独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如一产品在一进口成员中被征收反倾销税,则主管机关应迅速进行审查,以确定所涉出口方在调查期间向进口成员出口该产品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单独倾销幅度。对于该产品的出口商或生产者而言,审查确定其单独倾销幅度除了使其有可能无须缴纳或减量缴纳反倾销税之外,还有如下好处:第一,审查期相对较短,从而使反倾销调查所带来的不明朗因素负面影响相对较小。《反倾销协议》明确规定,与正常反倾销税的课征程序及相关审查程序相比,进口成员对此类单独倾销幅度的审查确定应在加速的基础上进行。第二,在审查期间,进口方不得对来自此类出口商或生产者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过,上述出口商或生产者享受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的侍遇是有条件的。《反倾销协议》明确要求上述出口商或生产者须能够证明他们与出口方中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任何出口商或生产者无关联。这样,其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的关联方无权要求进口方的主管机关审查确定其单独倾销幅度。
2.加强企业应诉工作
在本案中,我国没有任何一家工业缝纫机针生产企业参与应诉,如果不是申诉方不具备资格而最终撤销本案,将导致我国企业不得不接受一个针对8个型号工业缝纫机针的高额反倾销税。
当然,应诉不积极也与我国缝纫机针生产和出口企业规模很小,分布在全国许多省市有关。它们经营秩序比较混乱,任何一家单个企业都不具有行业的代表性,况且涉案金额不高,但是经常不应诉会给印度产业造成对华反倾销易于成功的错觉,甚至会形成一种惯性和恶性循环。因此,在这样的行业中,像机电商会这样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应该承担起组织应诉的义务和责任。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和企业利益的代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积极采取行业磋商,行业协调和自律等多种形式,维护我国企业和行业的利益,促进我国出口的健康发展。虽然在应诉中企业应该是主体,但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大多数企业过去、现在,甚至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尚没有能力发挥其应有的主体作用,依赖性比较强,因此,进出口商会作为我国重要的外经贸中介组织和政府的有力助手,应该承担起组织和协调我国企业积极应对公平贸易方面的案件和纠纷的工作,并且规范行业竞争行为,加强对企业出口价格的规制;对于有实力的企业可采用直接到当地投资建厂的方式,以规避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
(来源:印度对华反倾销及保障措施案例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