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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印度对华PVC胶膜反倾销案(上)

发布日期:2014/1/23 10:17:03   共阅[4825]次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2月1日,应Pioneer Polyleathers Pvt. Ltd.的申请,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PVC胶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201019、39201012、39204900、39219026、39219029、39269099、39199090、39181090、39189090、3926908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4月1日~2009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4月~2009年9月。申诉方要求印度商工部以韩国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2010年6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的PVC胶膜作出反倾销初裁,对涉案的中国产品征收0.012~0.545美元/千克的临时反倾销税。
2011年8月25日,印度海关发布公告,对中国产PVC胶膜正式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为自2010年7月30日起,为期5年。具体税率为:对张家港海德思产业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征收0.034美元/千克,对浙江宇立塑胶有限公司征收0.441美元/千克,其他中国企业为0.583美元/千克。
二、本案的裁决要点
1.损害的确定
关于损害和因果关系,印度国内产业提交了下列意见:
就绝对数量而言,从中国的进口在增加,即使当申诉方开始投入新的生产设备生产涉案产品时,中国产品的进口量仍然保持较高的水平。
规则清楚地认可了3种形式的损害——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阻碍。申诉方刚刚开始商业化生产的事实证实本案不可能审查实质性损害,除非是在调查期内进行调查。因此,就本案而言,各利害关系方或者必须同意对在调查期内进行损害调查,或者必须同意本案不能审查或考虑实质性损害。在前一情况下,企业经营状况清楚地表明,国内产业已遭受到实质性损害。由于申诉方过去没有遭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历史,在本案中调查机关不能审查实质性损害威胁。因此,本案惟一适用的损害形式是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阻碍。
尽管印度市场对涉案产品的需求显著增加,申诉方也投入生产,但印度国内产业的销售量还是有所下降,原因是倾销进口产品在市场上的存在。
进口产品的完税价远远低于国内产业的生产成本,此外,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大大低于其生产成本;涉案国出口商以大大低于其他国家出口到印度的产品价格出口涉案产品;涉案产品被征收临时性关税后的平均进口额仍大大低于国内产业的净销售额,从而导致可观的价格削减。
由于不断增加的倾销进口产品的不良影响,国内产业的产能利用率下降,随之而来的是产量、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的下降。国内产业的生产率也显示出类似的趋势。
工厂开始投产的一段时间内,其盈利能力、现金流和资本收益等指标是良好的,但由于从涉案国倾销进口产品的增加,上述指标在调查期就转为负数了。
一方面,在国内市场对产品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国内产业丧失了发展机会;另一方面,国内产业的库存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关于项目报告的可信度,有主张说,该公司的项目报告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确定下来。调查机关可审查项目报告,审查了到目前为止的实际工作情况,本着在没有倾销进口产品影响的背景下,国内产业所期望的合理的经营业绩水平而推断出自认为合理的基准。
对于一些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关于倾销调查期和损害调查期不可能吻合的主张,WTO规则要求调查机关考虑采用较长的损害调查期。事实上,上述利害关系方在听证期间已承认,调查机关考虑以不超过12个月作为倾销调查期是合情合理的。
考虑到在某个阶段有可能过度进口的事实,依据季度统计进口并不能恰当地反映进口量。在本案中,消费量是依据国内销售量和进口量来确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统计季度的实际消费。然而,由于实际消费量很难确定,调查机关倾向于考虑将进口量加上国内销售量作为消费量。即使进口可被视为消费,也要考虑一个季度与其他季度相比较的情况,这种模式可能会导致某个季度消费量高一些或低一些。
此外,印度反倾销局并未受限于将6个月作为调查期。事实上,就本案而言,将6个月作为调查期会更合适。考虑到该调查包括了6个月的最低调查期,国内产业在调查期的第5个季度和第6个季度的经营业绩的恶化足以说明国内产业遭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国内产业的经营业绩显示,该公司从2008年4月22日开始商业化生产,从那时起一直到调查期的第4个季度,公司产量稳步上升。与审理过去的案件一样,反倾销局仔细考虑国内产业的业绩,考虑国内产业的产量和销售量受到的影响是否达到了遭受到实质性阻碍的程度。
关于数据收集期的问题,依据委员会关于反倾销实践指导方针,反倾销局必须考虑对尽可能长的时期进行损害评估,如果国内产业存在的时间短于最低存在的期限,则要考虑国内产业实际存在的期限。国内产业仅仅存在几个月并不意味着实质性阻碍的状况就不存在。
申诉方声称,当申诉方实现了1.08%的生产水平时,从投产到调查期的第1个季度,国内产业的次佳业绩可视为启动经营的一部分。然而,一旦申诉方实现了22.27%的生产水平,仅仅因投产因素而导致产量下降是没有道理的。在此之后的国内产量下降完全是由于倾销进口产品在市场上的存在,而且国内产业没有能力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
WTO没有设定10%的产能利用率门槛。印度反倾销局的立场是,如果目前国内产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那么,新加入的产能就(不)应被解释为造成国内产业的实质性阻碍。显然,WTO成员从未就10%的产能利用率门槛达成过协议,因此这一指标也不合理。
一些利害关系方声称,申诉方的产能每年只有12500吨,该产能被完全利用了,这种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申诉方所具有的产能远远超过了上述争议数字,申诉方的产能可以满足整个印度市场的需求,就此而言,印度完全没有必要进口该产品。然而,由于涉案产品的大量进口,国内产能中的很大部分处于闲置。
人们看到,国内产业自产品投产一直到第4个季度,其市场份额一直在提高,但国内产业所获得的市场份额还是大大低于该企业目前的产能和市场需求本应达到的水平。此外,第4个季度后,国内产业市场份额的下降显然是倾销进口增加的结果。国内产业销售额下降之大已与需求下降不成比例。
一些利害关系方主张,在调查期,尽管中国进口产品的价格有所提高,但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却下降了,因此,无法确定倾销进口和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申诉方声称,企业在投产时确定了产品的首销价,问题是国内产业为产品确定的价格明显高于进口产品的价格,以至于出现明显的价格削减。在此之后,申诉方销售产品愈发困难,而消费者不断寻求进口产品,申诉方这才开始通过打折逐步降低其产品价格,以便吸引客户,最终形成价格削减。
至于某利害关系方提出的申诉方没有能力每个季度生产2661吨以上的产品的主张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反倾销局可核实申诉方实际的产量。
即使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保持不变,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也在波动中。此外,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国内产业因丧失市场份额而遭受到损害。
如果一个产业处于建立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确实有大量资源投入用来生产进口成员国领土内从未生产过的同类产品,但同时这种生产又尚未形成商业规模。
反倾销局可考虑可行性研究和投资计划来审查实质性阻碍的情况。
关于产能,申诉方辩称,其向反倾销局提交的信息已清楚地证实申诉方生产的涉案产品的数量大大超过被诉方声称的数量。
有关未公布商业生产日期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因为第一次口头听证会后上述信息就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对外公布了。
国内产业以较大规模生产涉案产品以及在第3个半年期产量下降的事实证明,国内产业所遇到的损害与产品生产的技术限制没有关系。
鉴于申诉方对国内未生产过的进口替代产品已经投产,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下,接下来就应该是进口产品的数量下降。事实上,这清楚地体现了反倾销税征收后的状况。一旦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进口数量就会大幅回落,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就会大幅上升。
涉案的利害关系方辩称,季度分析数据显示损害状况被扭曲了。然而,申诉方提供的半年度损害信息也显示出与季度分析相同的结果。
反对申诉方的各利害关系方提交了关于损害的意见,总结如下:
有关实质性阻碍的调查已没有必要,因为反倾销调查通知本身并没有援引实质性阻碍的条款。从逻辑上说,企业一方面承认其投产超过18个月,另一方面又主张其遭受实质性阻碍,这是相互矛盾的。
本案的事实并不支持实质性阻碍的裁决,因此,调查应该立即终止。由于国内产业是以实质性阻碍为出发点,依据实质性阻碍的因素获取损害的结果,因此,国内产业不应被视为尚处于“发展中”,甚至是“幼稚”产业。
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阻碍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存在。当国内产业声称遭受到实质性阻碍时,调查不能依据“实质性损害”而启动。
由于申诉方已经建立起国内产业,其所依靠的实质性阻碍的检测不适用于申诉方。
实质性阻碍和实质性损害之间有区别。调查启动通知声称,国内产业正遭受实质性损害。因为证据所证实的是实质性损害而不是实质性阻碍,因此调查本不该发起。即使在初裁过程中,反倾销局也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的差异。实质性阻碍有可能导致实质性损害,反之则不成立。
由于没有按照季度作出价格损害的数据,从而导致比较结果不准确。
国内产业提供了不切合实际的预测数字。就国内产业所拥有的工厂、机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的现状,国内产业实际上不可能达到其所提交的产量、产能或销售量。
在申诉方对韩国提起申诉一案中,尽管从韩国的进口量巨大,但还是没能成功地发起反倾销调查,这就显示出申诉方在案件中存在不足。
由于国内市场对涉案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随着国内产业的投产,进口数量本应下降,这种主张毫无逻辑。确切地说,进口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征收反倾销税只会给最终用户增加负担。
进口产品在数量和价格上没有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不利影响。涉案产品以高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印度。
在调查期,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比上一年缩减了20%,同时,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则比上年增长了10倍以上。
即使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保持不变,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仍处于波动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国内产业丧失了市场份额。
即使诉方??满负荷生产,最多也只能满足目前15%~20%的市场需求。
进口产品的价格较高,因此不存在价格抑制、价格压低、低价销售或价格削减。
在市场份额和需求数据的计算上,申诉方未能说明所依据的信息来源。
申诉方未能提供月度价格信息,最终会导致调查结果不准确。
就产量、销售量、产能利用率、市场份额等而言,国内产业的业绩状况一直在改善,不存在申诉方所声称的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阻碍。
倾销进口和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如有损害的话,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也不应归咎于进口。
反倾销局未能开展非归因分析。
3M印度有限公司在调查期没有进口涉案产品,因此,也就没有提交进口商的问卷回复。
不存在国内产业所证实的倾销进口和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大多数的损害因素可以看出,印度的国内产业获得了健康发展。
考虑到国内产业的实际产能,国内产业并没有遭受到任何不利影响。申诉方的产能利用率已达到100%,仅仅因为在第6个季度产能利用率较低,就认为自身遭受实质性损害是无法成立的。
来自海利德公司的进口产品并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进口产品的价格较高,因此不存在价格抑制、价格压低、低价销售和价格削减,进口数量已出现大幅下降。
在调查期的第6个季度,印度国内的销售量较小,主要是由于国内需求下降所导致。
在产能保持稳定、就业人数增加的情况下,每名雇员的生产率自然会有所降低。
在调查期的第5个季度和第6个季度,印度国内对涉案产品的需求有所下降。
国内产业在投产初期,所占市场份额的95%由中国进口产品来填补,之后,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降至71.59%,这清楚地表明,如果国内产业有更多产能来满足印度市场对PVC胶膜日益增长的需求,那么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有可能会进一步下降。此外,国内产业(从投产开始)的销售额一直呈现增长态势(即国内生产的产品已销售一空)。因此,从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并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对印度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分析的方式应该是就某年的某个季度与任何一年的同期进行比较,而不是将经过选择的各个季度进行比较,例如申诉方选择(2009/10年度)的第2个季度与(2008/09年度)的第4个季度进行比较,这是不恰当的。按照规范的分析方法可以得出,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在大幅下降,而国内产业所占市场份额在提升,从其他国家的进口也在持续增加。
国内产业可能是由于刚刚投产的缘故,导致其经营业绩不佳。
国内产业是由于自身的原因,如缺乏先进技术,使用过时的制造技术、管理不善、高价进口/采购原材料等才使得其经营业绩面临亏损。
(本文由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