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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巴基斯坦对华过氧化氢反倾销案(上)

发布日期:2014/2/21 10:42:03   共阅[4850]次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8月31日,应Sitara Peroxide Limited, Faisalabad 和Descon Oxychem Limited, Lahore的申请,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比利时、印度尼西亚、韩国、中国台湾、泰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过氧化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470000。这是2009年以来巴基斯坦针对中国产品发起的第3起反倾销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
2010年9月27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中国、比利时、印度尼西亚、韩国、中国台湾、泰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过氧化氢作出反倾销初裁,对涉案的中国产品征收71.93%的临时反倾销税。该措施自2010年9月27日起正式实施,为期4个月。
2011年7月6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比利时、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中国台湾、泰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过氧化氢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涉案的中国产品征收71.93%的反倾销税。该措施自2010年9月27日起实施,为期5年。
二、本案的裁决要点
1.国内产业遭受的实质性损害
(1)实质性(重大)损害
申诉方提出了3个损害标准:①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②对国内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③对国内产业的建立形成实质性阻碍。委员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巴基斯坦国内过氧化氢产业是否已经建立起来,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国内产业尚未建立,那么未建立起来的产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受到倾销进口产品的实质性阻碍。
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国内过氧化氢产业已经建立起来,那么,实质性阻碍的标准就无法适用,委员会就应集中精力调查有关实质性损害的标准和/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标准。
由于《2000年巴基斯坦反倾销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反倾销措施协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实质性阻碍的标准,委员会需要从反倾销措施的传统使用方(即美国、欧盟和印度)的实践中寻求指导。
巴基斯坦国内过氧化氢产业尚未建立:
由于国内产业从2008年1月开始生产过氧化氢,因此,委员会必须确定国内过氧化氢产业是否已经稳定运转,是一个已发展起来的产业,或者仅是一个幼稚产业。为了做好这项评估工作,委员会需从那些惯于使用反倾销措施的WTO成员的实践中获得指导并分析下列因素,以确定在调查期内巴基斯坦国内的过氧化氢产业是否已真正建立。这些因素包括:
(1)国内产业开始投产的时间;(2)国内过氧化氢的生产是平稳的、还是启动后又停产;(3)与国内消费市场规模相比较,国内的生产规模如何;(4)国内产业是否已达到“盈亏平衡点”;以及(5)经营活动是涉及到建立一个新的产业,或仅是一个现有企业的新产品线。
委员会调查了组成国内产业的两家企业,即Sitara过氧化氢有限公司和Descon Oxychem有限公司的投产时间问题。值得一提的是,Sitara过氧化氢有限公司是从2008年1月开始投产的,而Oxychem Descon有限公司2009年3月才开始投产。申诉企业的投产日期显示,一家企业的投产期为调查期的后15个月,而另1家企业的投产期仅为调查期的最后1个月。委员会的意见是:1家企业仅运行一个月不能视为一家成熟企业,至于另外一家企业,仅凭投产日期来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已经建立起来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通过对其他因素的分析最终证实,在调查期内,Sitara过氧化氢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熟运作的企业,那么,就能视国内产业为已经建立起来。
为了确定在调查期内巴基斯坦的国内产业是处于稳定发展阶段还是处于启动—停产阶段,委员会审查了Sitara过氧化氢有限公司的季度生产数据(表9-26)。
2008年1月~2009年3月,Sitara过氧化氢有限公司的生产较为稳定,且没有停产记录。但是,国内产业无法呈现稳定销售的趋势。没有稳定的销售趋势,生产就不能视为“稳定”,因为这将导致产品库存增加。
委员会还审查了在调查期内国内过氧化氢的生产规模与国内的消费市场规模是否相匹配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国内产业的产品进入巴基斯坦市场之前,该国市场对于过氧化氢的需求全部通过进口来满足。Sitara过氧化氢有限公司的现有产能能够满足国内市场58%的需求,而实际上仅仅获得了28.08%的市场份额。还要补充一点,随着Descon Oxychem有限公司进入量产,国内产业在一个合理的期间有能力满足国内市场对于过氧化氢100%的需求。自从巴基斯坦国内产业2008年1月开始生产过氧化氢以来,其市场份额并未显著扩大,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仅占国内整体市场份额的28.08%,而倾销进口产品则占据了市场份额的绝大部分,达71.73%。因此,委员会认定,国内产业尚未建立起来,理由是在调查期,国内过氧化氢的整体产业规模远低于国内消费市场的规模。
委员会分析了国内产业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以及销售价格,以此计算边际收益(毛利),即单位销售价格减去单位可变成本。在本终裁中,委员会用整个固定成本除以单位边际收益(毛利)计算出国内产业的盈亏平衡点。依据边际收益(毛利),国内产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划的盈亏平衡点为58%的产能利用率。然而,由于边际收益较低,按照调查期主流的过氧化氢的市场价格,国内产业的盈亏平衡点为98%的产能利用率。国内产业从投产开始一直未达到盈亏平衡点,而且,按照目前的销售价格和成本也不可能实现规划中的盈亏平衡点。委员会最终得出结论: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经营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因此,国内产业尚未建立起来。
委员会还审查了该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还是一个已成型产业推出的一个新产品系列。例如,一个成型的产业推出一个新的产品系列时,可通过已有的分销渠道和市场营销网络以及产业联系点促进新产品的销售,从而使新产品尽快立足于市场。委员会分别分析了归属于Sitara产业集团的一家企业和归属于Descon产业集团的一家企业。分析结果是Sitara过氧化氢有限公司和Descon Oxychem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属集团中获益,理由是这两个公司均是独立实体,他们均有自己独立的工厂和销售网络,这两家声称从事高科技化工产品的新企业还没有从所属集团中获益。因此,委员会认定,由于该产业没有得到其他现有的和已成型的产品经营部门的支持,巴基斯坦的过氧化氢产业完全是一个新兴产业。
委员会认定,国内产业从2008年1月开始生产过氧化氢。委员会还认定,虽然国内产业实现了稳定的生产,但却无法实现稳定的销售。没有稳定的销售趋势,生产就不能被视为“稳定”,因为这将会导致库存增加。此外,委员会还认定,国内过氧化氢产业至今还未达到盈亏平衡点,产业的整体生产规模远小于消费市场规模;国内产业并未获得显著的市场份额,而倾销进口产品则占据了国内市场的主要份额。此外,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表明,巴基斯坦国内的过氧化氢产业并未得到所属集团的业务资助。鉴于以上原因,委员会认定,巴基斯坦国内的过氧化氢产业尚未建立起来,是一个新兴产业。因此,在本调查中,只适用实质性阻碍标准,委员会将不使用其他的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标准。
(2)国内产业是否遭受到实质性阻碍
由于已经认定在调查期内巴基斯坦国内的过氧化氢产业尚未建立起来,且是一个幼稚产业,因此,委员会将调查这个幼稚产业在建立过程中是否因为涉案国的倾销进口产品而遭受到了实质性阻碍。
委员会使用《条例》第15条和第17条关于认定实质性损害的原则来确定实质性阻碍,因为《条例》或《反倾销措施协定》并未规定在认定实质性阻碍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3)倾销进口产品的累积
《条例》第16条规定:当按照本条例同时调查从多个国家进口的同类产品时,委员会可累积评估此类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在调查期,从涉案国进口的过氧化氢的数量大于可忽略不计的数量(可忽略不计的标准是指低于过氧化氢总进口量的3%),从涉案国进口的过氧化氢已确定的倾销幅度高于可忽略不计的数额(可忽略不计的标准是指低于出口价格的2%)。在调查期,从涉案国进口的过氧化氢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来看,各国进口的过氧化氢之间价格竞争是显而易见的。倾销进口的过氧化氢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环境会在下文详细讨论。
(4)对国内产业的认定
依据《条例》第2(d)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是指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全体或指总产量构成同类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者
申诉书是由巴基斯坦国内产业提交的,其生产的同类产品占国内总产量的100%。因此,申诉方被视为国内产业,对于实质性阻碍的分析基于申诉方提交的信息/数据。
(5)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
关于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依据《条例》第15(2)条的规定,要考虑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的消费量或产量,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数量,是否有显著增加。
委员会得出结论,从绝对数量看,在调查期内,倾销进口的过氧化氢数量有所下降。倾销进口量的下降是由于两家国内生产商开始生产过氧化氢以及申诉方降低销售价格。然而,在2008/09年度,在倾销进口产品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国内产业不能按照产业规划中所预计的价格销售。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由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国内产业遭受到了实质性阻碍。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编辑部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