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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美日RoHS规定

发布日期:2014/4/8 10:12:13   共阅[6083]次

  美国RoHS
      美国联邦EDEE法案
美国德克萨斯州众议员Michael Burgess于2009年5月14日提出《H.R. 2420:电气设备环保设计法案》(EDEE法案),目的是确保在美国各州和对外贸易中,对电气设备使用的某些有害物质实施联邦统一的管控法规。该法案提交至众议院能源和商业委员会后尚未正式发布。
根据H.R. 2420要求,201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额定电压低于300 伏特的电子电气产品,其均质材料中铅(Pb)、六价铬(Cr6+)、汞(Hg)、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镉(Cd)的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01%。当然,该法案也豁免了某些电子电气产品,并列出了相关的产品种类。举例来说,如果产品符合下列范畴,将不受上述限制的规定:额定电压大于300伏特的产品或设备,固定设备上使用的产品(不包括照明设备),医疗通讯和紧急呼叫系统,医疗诊断影像及治疗设备及仪器,水陆运输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等。
加州RoHS
2003年发布的加州《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订案S.B.50)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中限制物质要求,因而也常被称为“加州RoHS”。根据法案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将禁止在加州范围内出售铅,汞,镉和六价铬限量超标的特定电子设备,限值要求与欧盟RoHS指令相同。
其中特定电子设备指的是屏幕对角线长度大于4英寸的电子设备,包括被制造商整修后用于零售的产品,包括含阴极射线管(CRT)的产品、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屏幕(CRT)、液晶显示器(LCD)的笔记型计算机、桌上型液晶显示器(LCD)、阴极射线管(CRT)电视、液晶(LCD)电视、等离子电视、可携式DVD播放器。
此外,2007年10月加州签署了通过《加州灯具功率和毒害降低法》,从2010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加州生产、销售或供应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限值的指定的普通型灯具。
 日本RoHS
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6年4月27日针对《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提出了修订方案及部分实施标准,规定电子电气产品应对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根据《电子电气设备特定化学物质含量标示标准》(JIS 0950:2005)进行标识。JIS 0950:2005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8年8月1日起被JIS 0950:2008取代。目前,行业内一般将JIS C0950(J-MOSS)称为日本RoHS。
管控产品和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日本RoHS中所指的电子电气设备,主要包括个人计算机(包括显示器)、独立式空调设备(家用非中央空调设备)、电视、微波炉、烘衣机、电冰箱、洗衣机共七大类产品,而有害物质和限量要求与欧盟RoHS完全相同。同样,日本RoHS也给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
标识要求
如果产品中任何均质材料中存在六类有害物质且该材料未被列为豁免,则需在产品、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加贴“含有”标识(图1)。标识颜色要求必须为橙色(可参照标准JIS 8102),还需在标识下方或者右侧表明所含有害物质的化学符号。
图1 日本RoHS强制性橙色“含有”标识
 
如果产品中所有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均低于限值,或超出限值的材料已被豁免,则企业可依据J-Moss 绿色标志指南自愿申请在产品、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加贴绿色“不含”标识(见图2)。
图2 日本RoHS“不含”标识
 
企业除在产品、包装容器和产品说明书上贴含量标识外,还需在产品网站上以列表方式标明产品各部件中有害物质含量情况。
(来源:华测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