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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超过10年的案件综述

发布日期:2014/6/10 9:30:58   共阅[4820]次

一、1995年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持续10年以上的案件占比达25%,化工、冶金涉案最多
1995年~20139月,美国共针对中国产品启动80起反倾销调查,其中,74起案件仍在实施措施中,涉及农产品、轻工、建材、造纸等13个行业类别。化工产品涉案最多,共17起,占比23.0%;其次是机械和冶金产品,均为12起,分别占比16.2%。上述3个行业仍在遭受美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共计41起,占比达55.4%,是我国长期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影响较多的行业。此外,轻工6起、造纸和金属制品各5起,涉案相对较多。
同期,美国对华反倾销已终止措施(终止调查)的案件共33起。其中,申诉方撤诉2起、无损害结案17起、已终止措施的14起。正在实施措施的案件数约是已经终止措施的案件数的5倍表明,一旦美国对华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就会有一个较长的实施期,轻易不会终止。
从时间上看,1995年~20139月,美国对华反倾销措施实施持续10年以上的有20起,受美国反倾销措施的影响程度最深,分别涉及农产品、煤炭、建材、食品等9个行业。其中,化工和冶金行业均有4起案件的实施期限持续了10年以上,说明美国对这2个行业的保护力度最大。
美国对华反倾销实施措施最长的是19968月立案、19975月终裁的过硫酸盐反倾销案,至今已达17年之久。该案经历了1次情势变迁复审、3次日落复审、13次行政复审。最近的一次裁决为美国商务部于20137月作出的日落复审终裁: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9.02%,与16年前的终裁相比,当时尚有3家企业获得32.22%34.97%的单独税率,而这次是“全军覆没”,可见,美国的反倾销措施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还有加重的可能。
同期,美国最早终止措施的对华反倾销案是19953月启动的聚乙烯醇案,该案于1996年作出肯定性裁决后,在20015月的日落复审终裁中,由于美国国内无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而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最近一次终止措施的是20035月启动的彩色电视机案,该案于2004年作出肯定性终裁后,在20097月的日落复审终裁中,同样因无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而停止征收反倾销税。
从具体产品看,美国对华产品长期实施反倾销措施,尤其是持续10年以上的案件,其涉案产品多具备附加值低、劳动密集型的特征,所属行业往往企业总数多、生产相对过剩、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大。如涉及化工产品的4起实施期在10年以上的案件,涉案产品分别为过硫酸盐、聚乙烯醇、碳酸钡和四氢糠醇;涉及冶金产品的410年以上的案件,涉案产品分别为定尺碳素钢板、混凝土用钢筋、热轧碳钢产品和铁钒合金;涉及食品行业的3起案件中,涉案产品分别为蘑菇罐头、蜂蜜和糖精。
以蜂蜜反倾销案为例,中国的天然蜂蜜产量居全球首位,是世界上蜂蜜出口量最大的国家之一。美国也是蜂蜜生产大国,同时还是最大的天然蜂蜜进口国。美国曾是我国蜂蜜第二大出口市场,但近年已跌出前十行列。因为美国一方面对其国内的蜂蜜产业提供价格补贴,另一方面又对中国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抑制进口,从而使本国蜂蜜生产者获益。自200010月遭美国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输美蜂蜜产品一直处于其反倾销阴影之下。而且,为了保护本国的蜂蜜产业,美国对部分中国蜂蜜企业的新出口商复审以及年度行政复审设置多重门槛。例如,美国商务部坚持采用价格高昂的印度原蜜作为替代价格,导致中国企业的复审税率一直不理想。该案至今已经历了12次新出口商复审、11次行政复审、2次日落复审和1次反规避调查。在最新一次日落复审终裁中,美国商务部于201212月发布了继续征税令,除个别企业获得50%左右的税率外,中国普遍税率仍高达183.8%,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二、美国对华反倾销持续10年以上的案件平均复审近10次,企业利用复审可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从程序和类型上看,在美国对华产品长期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情势变迁复审、新出口商复审、行政复审和日落复审不断出现。因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如果一项进口产品经反倾销调查,并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措施进行审查。
1995年~20139月,仍在实施措施的74起反倾销案件中,共进行了426起复审,平均每起案件要进行近6起复审。其中,情势变迁复审21起,日落复审55起,新出口商复审86起,行政复审263起。同期,在措施实施持续10年以上的案件中,复审的次数更多,达197起,平均每起案件复审近10次。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20139月美国对华产品反倾销案件中,共有55起案件进行了日落复审调查,而最终裁定终止措施的比例仅为20%,说明反倾销措施5年到期后,未必会终止,而有可能会持续更长时间,这也是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
从复审次数看,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案经历复审次数最多,达37次:行政复审15次、新出口商复审20次、日落复审2次。而且该案的行政复审及新出口商复审次数也分别居各案件同类复审次数之首。此外,蘑菇罐头案也是较典型的案件,共经历19起新出口商复审、14起行政复审和2次日落复审,共计35起复审,说明案件复杂且对我国行业影响大。
以对华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案为例,1996年,美国立案,1997年作出肯定性终裁,除8家企业分别获得91.5%156.77%不等的单独税率外,中国普遍税率为201.63%。在此后的19982006年,复审次数较多(26次),而且是以新出口商复审为主(17次),2006年以后的新出口商复审次数明显减少。
对于新出口商复审而言,出口商可以在作出了较为深入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掌握最佳的申请时间,对复审结果有合理的预期,从而更好地开拓市场、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本案终裁后的第二年,宁波南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就申请了新出口商复审,并且在19995月的终裁中成功获得了零税率。在本案此后的历次新出口商复审中,又先后有扬州海宝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正日海产有限公司、宿迁外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获得了零税率;另有部分申请企业获得了远低于原审终裁的税率结果。
行政复审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同样是一个机会,如果涉案企业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积极准备应对美国的年度行政复审,很可能争取反倾销税的撤销或降低反倾销税率。实际上,从本案历次复审的结果就可以看出,不同企业获得的复审税率差别很大,这种差别与是否积极准备应诉及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复审调查有很大关系。在20014月的行政复审终裁中,盐城海腾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获得了零税率,盐城外贸公司的税率为35.73%,淮阴外贸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39.68%,各公司的税率差距较大。而在20134月的最新一次行政复审终裁中,西平奥派、盐城海浩和北京中达3家公司均获得了零税率。上述事实说明,尽管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企业通过复审获得零税率的占比不大,但部分企业的成功应诉仍然会激励更多企业利用复审程序最大化争取自身的合理利益。
三、长期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及行业发展产生影响
针对某一产品的反倾销措施的长期执行,必然会影响到该产品出口,甚至波及整个行业的发展。在这方面,美国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该案自200312月启动调查以来,至今已持续近10年之久,共进行了5次情势变迁复审、10次行政复审、12次新出口商复审和1次日落复审,是当时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同时也是美国对单一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最高的案件,金额近10亿美元。在130多家中国应诉企业中,获得零税率的仅有天津美克公司,普遍税率高达198.08%。反倾销税实施前的2004年,中国对美出口卧室家具总额为12亿美元,到2010年降至6.91亿美元,说明反倾销措施对中国制造商对美出口造成了极大冲击。该案还造成了以下影响:(1)中国家具生产商对生产进行重组,获得低税率的公司继续扩大生产,而其他部分公司则将生产转移至越南、马来西亚或老挝;(2)许多中国较大的家具出口商在美建立了自己的销售机构,其中一些公司在美设有仓库,因而增加了销售成本。在该案20136月最新的行政复审终裁中,美国商务部裁定的中国普遍税率为216.01%,比原审结果又提高了7.93个百分点。由于普遍税率较高,已导致我国大部分木制卧室家具企业近10年无法向美国出口产品。
四、结束语
美国是对华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其部分长期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覆盖了从化工、冶金、机械到轻工在内的大部分行业。由于这类涉案产品也是美国政府保护本国产业所极力维护的产品,因此我国企业必须积极应诉,通过参与复审争取减少税率,为今后扩展美国市场赢得主动权。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