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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评欧盟反倾销承诺之中国实践(上)

发布日期:2014/11/3 11:47:59   共阅[4987]次

82日,欧委会发表声明,宣称中欧光伏贸易争端的价格承诺协议得到28个成员国的一致支持,据此欧委会正式批准价格承诺协议,相关承诺安排于86日起正式实施。欧盟光伏“双反”案作为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摩擦案件终于正式以和解形式解决。
欧盟的反倾销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外国出口商与反倾销调查机关达成协议,出口商承诺提高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从而避免征收反倾销税。与征收反倾销税相比,价格承诺通过提高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以消除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允许出口企业继续保持出口,避免了反倾销税对出口的影响,是一种相互退让的贸易救济措施。
根据欧盟现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其价格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承诺的申请
价格承诺通常由欧盟区外的出口商提出,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动议,但是出口商没有义务接受欧委会的提议。出口商可以分别提出价格承诺申请,但是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实行一国一税的情形,价格承诺应当由出口商联合提出。在中欧光伏贸易争端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国内95家企业,联合向欧委会提出价格承诺。
(二)价格承诺的内容
一方面,价格承诺中必须包含最低出口价格。在欧盟光伏“双反”中,双方协议的最低出口价为0.56元左右,参与价格承诺的出口商在出口产品时要高于此价格,否则就违反了价格承诺协议。
另一方面,价格承诺中可能包含数量限制条款。在欧盟光伏“双反”案中,中方企业承诺出口限量在7GW左右,相当于2012年对欧出口量的47%
(三)价格承诺的接受和拒绝
对于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申请,欧委会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必须注意的是,欧委会只有在已经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性初裁的的前提下,才可以接受价格承诺,否则对出口商不公平。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8条第3款,欧盟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但应当告知申请人拒绝的原因并在终裁裁决中说明理由,同时给予申请人评论的机会。
(四)价格承诺的执行
首先,价格承诺被接受后,出口商在出口时,应向欧盟成员国海关提出载明价格承诺内容的发货清单,并声明该批货物属于价格承诺的范围、符合价格承诺的条件,否则将被征收反倾销税。
其次,价格承诺被接受后,出口商要定期提交履行价格承诺的报告,一般是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同时,欧委会进行价格承诺核查时,出口商要接受和配合。否则,都将被视作违反了价格承诺。
最后,欧盟的进口商要积极配合欧盟的检查和核查,让欧盟掌握其转售价格和相关信息。
(来源:《WTO经济导刊》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