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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国际服务贸易协定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建议(二)

发布日期:2014/12/10 12:13:42   共阅[5085]次

(二)TISA是继TPP、TTIP之后美国推动全球贸易规则变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当前,美国在亚太区域大力推进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的同时,又在推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TISA与TPP、TTIP一起,是美国推动全球贸易规则变革的三大举措。美国谋划TISA,就等于掌控了全球服务贸易总量的近70%,那么,发展中国家今后崛起的至关重要的产业—服务贸易的游戏规则就牢牢掌握在美国手中。从规则标准来看,TPP、TTIP和TISA侧重点不同,TISA强调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TPP和TTIP是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但三者存在交叉、具有共性,更加关注长期规则制定。三大协定覆盖广、标准高,将重构当前国际贸易投资规则。
(三)巩固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和垄断权是美国推动TISA谈判的目的
美国推动TISA谈判,其目的是要巩固在全球贸易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和垄断权,推动建立有利于自身的国际经济贸易新规则,同时,具有排斥中国等新兴大国的强烈意图。在TISA谈判和定期磋商中,美国、欧盟起着主导作用,特别是美国,在纳入谈判的市场开放要素、新议题范围等,基本都是先由美国提出。虽然TISA多数成员方欢迎更多国家加入谈判,但部分成员提出要让后加入谈判者交“入场费”,接受已有进度并履行相应承诺。2013年9月,中国政府表明愿意参加谈判。在目前23个成员中,美国最不情愿中国加入,并对中国设置了很高的前提条件;欧盟则对中国加入谈判持愿意接纳的立场。
加入TISA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TISA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潮流
WTO多哈回合谈判遭遇挫折,大大影响了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展。取而代之的是,区域贸易协定成为推进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与此潮流相适应,近年来全球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放弃了GATS的正面清单方式,转向更为透明、自由化程度更高的负面清单方式。负面清单将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列入其中,未列入的领域外资均可进入,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因此,在市场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负面清单均超越正面清单。由于形成服务贸易障碍和摩擦的原因不是关税和货物贸易的数量限制,而是一国内部的法律制度、经济管制和竞争政策等因素,区域贸易协定在服务贸易方面将逐步走向制度协调。
从实践结果来看,在各种区域自由贸易安排中,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本着利益互惠原则,提出自身能够进行谈判的服务部门,做出服务部门开放的具体承诺,同时也向区内其他成员提出在服务部门、地域和经营范围等方面扩大开放的要求。经过谈判,各方逐一按不同的服务部门做出承诺,并明确列入各自的市场准入减让表。目前,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服务业市场开放程度,已完全超过了WTO的承诺内容。再加上全球各国新形态服务业日新月异般兴起,制定新的服务业游戏规则乃是大势所趋。TISA作为一项新的、有创新意义的贸易协定,在规则、规范、领域和模式上必然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新形势下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和潮流。中国提出申请加入TISA谈判,既是主动适应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的需要,也有利于扩大服务业开放,进一步开拓国际服务业市场。
(二)中国服务业实际开放度仍然较低
按照一般说法,在WTO 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占服务部门总数的62.5%,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但这仅体现了服务业的名义开放水平。由于服务业开放内容十分复杂,包括开放的业务范围、开放地域、股比限制、业务许可、企业形式、经营年限要求、从业资格、审批权限等,因此,服务业的实际开放水平不是部门数量所能衡量的。从实际效果来看,中国服务业的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制造业,许多服务业的对外开放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的。以利用外资为例,长期以来,服务业利用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1/5左右,只是近几年来,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比重明显上升,并已超过制造业。但从行业结构看,中国服务业FDI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和社会服务业等消费者服务领域,特别是房地产所占比重过高,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所占比重相对较少。服务业开放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中国服务业的发展速度,使市场自由化程度低,服务业的国际化水平难以提高。
中国服务业实际开放度较低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行业尚未向外资开放。例如,机场管理、公路客运、市场调研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等。二是在外资进入形式、股权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有很多限制。例如,在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中,外国服务业提供者只能承揽外方全额或占多数投资的建筑项目及中方无力承担的建筑项目。又如,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会议和展览服务、录像录音制品分销服务、零售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等领域,虽已对外开放,但不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三是在准入资质门槛方面设立了较高要求,包括注册资本、资质、业绩等。例如,外商在华设立合资、独资银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100亿美元;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00亿美元。四是开放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低。例如,外商在中国开设公司时,当地有关部门会要求提供公司在国内办事处的正式租约,但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外资公司在投资未获批准情况下,一般很少会先签订租约,甚至连正式名称也还不会有,这就为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困难和障碍。五是服务业地方保护主义较为严重。与制造业不同,服务业的市场主要是当地,与当地原有企业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关系,会对当地企业产生一定冲击。因此,来自地方政府和同类企业的阻力较大。
(作者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本文转自《全球化》201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