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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通报

规范行业发展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发布日期:2014/5/8 13:03:24   共阅[5693]次

规范行业发展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石材行业反倾销案例浅析
 
厦门市石材商会公平贸易工作点
2014年5月8日
 
长期以来,反倾销行为始终是各国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武器。因此,凡国际贸易存在,就必然会伴随贸易保护存在,反倾销也必将永无止境。
自2000年,欧盟发起的花岗岩石制品反倾销案,成为中国石材行业首次遭遇的反倾销案后,欧盟以及土耳其等针对中国石材的反倾销就从未间断。2006年3月份,土耳其外贸署认为,从中国出口到土耳其的花岗岩剧增,决定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2013年6月28日欧盟官方发表公告,对中国向欧盟市场出口的人造石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一、三起反倾销案经过
2000年11月11日,欧盟委员会开始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石企共计27家,涉案金额达4000万美元。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如果裁决中国向欧盟倾销,则中国出口欧洲的花岗岩将被全部征收57%的反倾销税,2000年11月24日,中国石材工业协会组织被卷入反倾销调查的27家企业紧急召开应诉准备会。但是大多数企业担心失败而放弃应诉,唯有4家企业决定应诉,分别为厦门非金属矿进出口公司、福建惠安协兴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厦门石雕厂、厦门万里石有限公司,其中经欧盟调查后认定福建惠安协兴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厦门万里石有限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为做好应诉工作,厦门非矿公司、厦门万里石公司专门成立反倾销领导小组,每个应诉企业都组织了10多人的工作班子,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应诉尽快进入程序。在聘请国际专职律师进行应诉的同时,还对欧盟提出的同类商品出口价格替代国提出修正意见,因符合国际规范并且证据确凿,欧盟同意接受在反倾销调查中至关重要的替代国价格修正意见,并作出有利于中方的调整措施。在进行“无伤害”抗辩中,以雄辩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反驳所谓反倾销的指控,论证了中国石材产业、产值、产量等出口状况,并举证欧盟石材大量涌入我国的情况。用大量事实证明我国出口石材仅占欧盟市场的3%~5%,并未对行业构成伤害。经过半年多的调查取证,仲裁庭裁定中国出示的资料和证据,证明产品出口符合欧盟市场准入规则,产品生产成本核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以及中国石材行业遵守按市场化规则运营。“欧洲国际天然石产业联合会”不得不于2001年6月6日向欧委会发函,撤回反倾销申诉。欧委会也于同月12日决定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
2006年3月份,土耳其外贸署认为,从中国出口到土耳其的花岗岩剧增,2002年为6976吨,2003年为27336吨,2004年为47939吨,2005年比2002年增长1107%,达84213吨,中国原产的花岗岩占土进口花岗岩的比例由2002年的23%迅速增长到2005的75%。决定对中国出口的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厦门涉案企业20余家,涉案金额800多万美元。 这一次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应诉企业自身的问题而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仲裁中国石企败诉。2006年9月14日,土耳其外贸署发布第26289-2006/2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花岗岩作出反倾销终裁,自2006年9月14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花岗岩征收90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680223和680293。2011年7月10日,土耳其经济部发布花岗岩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终裁公告,决定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花岗岩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由此前的90美元/吨提高至174美元/吨。
2013年6月28日欧盟官方发表公告,对中国向欧盟市场出口的人造石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760万美元。调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凡在此期间内出口过涉案产品的企业都可以参加应诉。在这次的反倾销调查中,南安石材业无疑受到最大的影响。在南安,有30多家上规模的人造石企业,年产量超过5000万平方米。2013年11月20日,欧盟反倾销核查组进行了实地核查,欧盟调查组针对前期问卷调查所填写的类目进行核实,具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整体情况、经营统计数据、销售、成本、生产等多个方面。从产品展厅,到车间,从每一道工序,到每一片石材成型,进行了核查。裁决结果判定,欧盟产业在举证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困难,而且由于人造石没有单一的海关税号,所以欧盟主管机关很难断定自中国的进口量,相应也就难于判定进口产品从欧盟产业手中赢取的市场份额大小。2014年2月份,鉴于人造石生产商协会申请撤诉,欧盟决定终止对该案的调查。
二、屡遭反倾销的原因
    近年来,由于全球化浪潮和世界经济不景气,各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不得不对他国产品设置重重障碍。另一方面,中国产品的低廉价格本来就是中国争取市场的一个重要砝码。
  在欧美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和劳工界对进口产品的戒备和抵触情绪扩大,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在所难免。而中国作为劳动密集型消费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自然首当其冲。
  欧美发起反倾销的程序相当简单,只要联合部分相关产业经营商,就可以发起反倾销申诉,这样的申诉基本都可立案,而且随时可以发起,也随时可以撤诉。
而日益显山露水的全球分工格局也是中国石材屡遭反倾销官司的重要原因。近年来中国对欧盟的石材出口量迅速增长,物美价廉的产品对当地产业构成了极大的生存威胁。
欧美国家的石材企业多为资金密集型,在降低成本方面受到很大局限,而国内石材工业属劳动密集型,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十分明显。于是为了保护当地石材业,欧盟必然要高举起反倾销这面大旗。
中国石材企业自身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出口价格持续下跌缘自石材生产者相互压价。以福建为例,作坊式的石材加工厂沿街而开,极低的开采、加工成本,导致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相互间就只有展开价格战,石材行业的平均利润率随之不断下跌。据调查,大量的小型企业及挂靠外贸企业经营的个人,为了取得订单,往往采用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20%的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同时由于石材加工厂分散在各个乡镇,偷税、逃税现象严重,使石材成本进一步降低。有的小公司为了逃避纳税,采用现金交易,不开发票。部分小型石材企业在经营上没有长远打算,本着做一单算一单的思想,对外报价比较混乱,严重扰乱了出口秩序。而不少综合性外贸公司由于对石材市场不了解、不懂行情,做代理时对外报价紊乱,更是对石材出口价格的下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反倾销将是中国石企无法回避的问题。
三、启示
回顾分析以上案例,我们得到以下启示。
  (一)要打造行业整体优势,建立良好的行业规范,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竞争。
2000年欧盟对我石材反倾销,是有组织、有计划的,申诉方是欧洲国际天然石材产业联合会(EWRO-ROC)代表欧盟部分石材产业,有较强的群体。
由于欧盟石材市场潜力大,近年来我国出口骤增,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打破了欧盟个别成员国一统天下的格局。这自然引发了欧盟一些生产厂商的责难。本次反倾销我方虽获得了信息,但一开始企业显得措手不及。当厦门非矿公司从布鲁塞尔获悉后,即向省经贸委报告,领导当机立断,郑松岩副主任以敏锐的洞察力与超前的行动,立即部署对策。实践使企业认识到,单个企业难与国际市场抗争。所以在北京参加应诉准备会议的14家企业立即联名要求成立全省性石材协会,形成强有力的行业优势。福建石材行业协会,从筹备到成立的仅半年时间里,积极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这次应诉获胜,证明我们企业已逐步适应国际化经营。体现了领导有力、措施得力、行业合力、企业协力,确保了这次反倾销胜诉。
(二)积极冷静应对反倾销,据理力争。
2000年欧盟对我石材反倾销,是欧盟相关产业经近一年时间筹划的,且十分周密。我方11月初得到信息,未等我方反应,11日正式发布,这天是星期六,确定替代国期限至20日,十天中有4天法定假日,应诉期限为11月26日,又是星期天,这完全是刻意安排的。时间就是生命,商场如战场,一旦错过时间,如未按时向欧盟委递交所有文件和答卷,将视为不合作、拒绝受理。我方也及时把握了时机,赢得了时间,掌握了主动,在短短的10天就内确定了替代国。同时,厦门非矿公司立即提出了我方与替代国还有许多不尽相同之处,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提供了替代国有关情况,香港及国内外进出口相关资料。应诉企业从无倾销及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突破口进行抗辩。厦门非矿公司专门进行了“无伤害抗辩”,论证了我石材产业、产值、产量等出口状况,并举证欧盟石材大量涌入我国的情况。用大量事实证明我出口仅占欧盟市场的3%~5%,并未构成对行业伤害。厦门非矿公司、厦门万里石公司专门成立反倾销领导小组,每个应诉企业都组织了10多人的工作班子,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每个应诉企业耗资达50万人民币),夜以继日加班加点,做到生产与反倾销工作两手抓、两不误。使应诉尽快进入程序,化被动挨打,为主动应对,使欧盟这次反倾销申诉流产。
(三)必须转变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石材工业是外向型产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口机制,直接应对反倾销,并充分调动企业应诉积极性,提高企业应诉能力,落实有关规定,逐步在重点出口国家和地区加强对反倾销的监测。针对国外的政治歧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转变国有企业出口的“冷落”困境,减少各种部门对“国”字号企业的行政干预。企业也要练好“内功”,规范自身贸易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正常有序的竞争秩序。要适应国际市场需要,必须按国际惯例实行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管理体系。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企业所有的经营出口产品、成本核算、价格确定、原材料及人工成本都建立完整的资料,注明数据出处和材料来源,而且原始票据齐全完整以备检查。如厦门非矿这次涉案800万美元,业务量700多单,每单都得提供完整数据,包括关联企业。二是要建立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薄,包括股东投资方、主管单位、土地使用、生产投入、销售、投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生产成本、财务状况、资产折旧、债务等都应按各种经济法规办理,企业记帐必须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企业运作应在法律范围内经营,不受其干预,进入市场化动作,政府是否补贴,这些都是欧盟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基本原则。三是要规范对外贸易动作,巩固现有市场,防止有些企业在出口业务中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一旦被指控,要积极应诉,一致对外,不应诉就意味着对不合理裁定的默认,就意味着失去市场。四是要理顺生产商与出口商的关系,由于出口商与生产商相分离,一旦出现反倾销案子,一定要紧密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承担应诉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可推卸责任。
(四)学会掌握应用反倾销法,积极应诉。
  90年代后,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最大的受害者,在贸易上发生磨擦纠纷是屡见不鲜,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扩大了出口。在出口的每一个环节上都涉及法律问题,国外的大公司都有法律顾问班子随时准备打官司。所以企业不仅要有质量意识、价格意识、品牌意识、竞争意识,更要有法律意识。一是对反倾销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要转变畏惧国际官司的心理,并非“一反就死”,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申诉方就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并专门规定出现“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还可以利用所谓的“最佳可获得信息(BIA)”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二是欧盟对我国的出口实行的是“一国一税”,一旦败诉,所有中国产品都要征税,这不仅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如分别裁决或个案处理,只允许应诉企业出口,其它则通过高关税出口,不应诉,不但影响应诉企业,还导致失去市场。三是涉案企业都要应诉,申讨方对一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应诉企业在调查期内对起诉国出口量应达到同期本国对起诉国总出口量的一定比例,才具有代表性,如只有少数企业应诉,出口比例小,对方也可以认定代表性不足,拒绝提供资料。四是不应诉往往会出现的情况,如中国产品在一国被提出反倾销后,其它国家看到不积极应诉,市场可能失去,担心产品大量涌入本国市场,也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进行反倾销抵制,造成我国出口产品防不胜防接二连三被投诉,如败诉裁决效力持续5年,5年后该国生产商和反倾销部门认为可延长,通过复审,还可延长5年,失去的市场想夺回,谈何容易。五是必须实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应诉企业应进行奖励并指定出口代理和其它的优惠政策,对不应诉企业、舍不得出钱、出力,只想胜诉后搭车的企业,应有处罚力度,要通过外贸、海关、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诉讼费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六是要选好律师。大部分案件胜诉结果与律师的周密准备和抗辩是分不开的。要选择熟悉国情,擅长反倾销诉讼业务的有经验、信誉良好、业绩显着、收费合理的律师事务所,选择律师也可采用招标方式。
(五)大力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成效。
要利用各种机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使之了解我国早已不是计划经济国家,更不是“国家控制经济”的时代,批驳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人为地寻找“替代经济”来计算中国产品公平价格。石材行业早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我省石材企业以民营经济为主,投入不大,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以手工雕制传统工艺为主,企业效益不高,在外贸出口也不存在优先权更没有任何补贴。石材行业以粗放式劳动密集型为主,过去由于人工成本较为低廉,尤其对原材料采掘控制不够,材料价格便宜,国外不易理解,容易被指控反倾销。同时要善于做好国外代理商、相关产业组织的联系沟通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反倾销申诉中,欧盟相关代理商进行斡旋、游说,同情我方并给予很大支持和理解。
(六)学会应用反倾销法赋予的权利,拿起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
  反倾销是国际通行的进口国政府对进口的倾销产品依法进行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形式上合法、不易招致报复、且能够有效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手段,要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反倾销的武器,反击国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一国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向他国出口的价格低于其国内的正常价价值,即本国内的价格高于出口价格。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石材企业的整体性不够,单个企业不具备向国外倾销产品的能力及实力,这是显而易见的弱势。
  “替代国”实际上是国外强加的不合理的做法,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所谓的“替代国”或“类比国”制度。它存在着不确定性、随意性和歧视性。一般对我反倾销申诉的类比国是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他不用中国产品在国内成本和价格判断,造成多数倾销案件中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处于事实上的不可比状态。对一些可能作为替代国的国家也要进一步了解与熟悉。
要掌握运用反倾销武器,运用WTO贸易规则,针锋相对地反驳国外不合理的反倾销诉讼,维护行业及企业利益,要善于利用法律和事实进行抗辩和规避,驳斥这种借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的做法。
(七)加强出口贸易管理,完善反倾销配套法规。
  继续加大政府交涉力度,主攻“市场经济”地位,全面解决国外歧视性做法,建立规范有序的出口市场。坚决克服与制止“抬价抢购、竞相压价,低价竞销”的行为,争取与有关出口主要国家和地区建立产品价格承诺制,创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一要建立反倾销予警机制,防患于未然,认真分析国际市场的变化,进行预测与跟踪,及时掌握动态,使反倾销工作重点由事后应诉转向事前预防,要通过商务活动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相互提供信息,注意商业情报的搜集整理与反馈;二要提高行业防范能力,完善行规行约,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或“出口风险基金”,可由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按企业出口量交纳小部分资金,作为行业专项反倾销基金;三要通过外贸、海关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与配合,由行业协会出台并完善出口指导价格,进行统一质量,统一标准、统一价格,做好各行业自律和互律工作,协调生产商与出口商关系,治理违规出口,维护出口的正常秩序;四要认清欧盟对我反倾销的新政策其本质有消极性和表面灵活性,要从中找出现实性因素,在不合理性中寻找积极因素,要利用欧盟有关法律,合法规避反倾销税,可通过改变成品的原产地或其它未征反倾销税的国家为原产地,做为生产加工的基地或派外的出口公司,也可采用联合形式,绕开壁垒,合理进入国外市场;五要大力抓好产品结构调整,尽量避免同类产品批量太大,不要一见到某种产品在国外适销对路就一哄而上,供大于求,造成价格低廉,授人以柄;六要严格管理和利用资源,防止资源掠夺性流失,对外商投资矿山既要大力支持,同时要严格管理,从规模、设备、开采方法进行规划与调控,对名优品种限量开采,综合利用;七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升级,要加快科技化和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提高集约化程度,建立集矿山、加工、贸易、设计、安装一体化的大型跨国的企业集团或股份公司,加快实施走出去发展的战略,增强石材工业的发展后劲。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掌握并适应WTO的贸易规则,应用国际惯例,按国际化、标准化进行生产与贸易,总结成功经验,反思我们现行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反倾销面前就能知难而进,化不利为有利、化被动为主动、变坏事为好事,才能在国际竞争中,自如地应对国际市场风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