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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摩擦有关的基本概念(二)

发布日期:2017/11/16 10:23:17   共阅[67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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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国内产业代表性如何判断?

    国内产业是指同类产品的国内各生产商全体,或其合计总产量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国内产业代表性是申请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必备条件,它应符合如下两个标准:(1)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产量之和占到支持或反对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总产量的50%以上;(2)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之和至少占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否则,调查机关不得以国内产业申请的名义发起调查。

    13、何为“归零”?

“归零”是美国等在反倾销调查中的一项做法,指调查机关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如交易的正常价值低于出口价格,则将差额作为零处理,这种做法会导致提高倾销幅度。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倾销幅度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正常价值通常为国外出口商在其本国市场内的售价,出口价格为其产品的出口价格。如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即存在倾销幅度;如正常价值小于出口价格,就出现“负”的倾销幅度。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要汇总调查期内所有交易的倾销幅度得出的最终幅度。而“归”就是在汇总的过程中,将其中某些交易的“负”倾销幅度变为零,不允许以其抵消其他交易的“正”倾销幅度,结果就会计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甚至无倾销时也会算出倾销,从而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增强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对出口国不利。由于“归零”做法人为提高倾销幅度而导致反倾销措施滥用,目前已有多起案件诉至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裁定“归零”不合法。

    14、何为分别税率

     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通常应为每一家应诉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并征收反倾销税,这些应诉企业得到的倾销幅度被称为分别税率。当应诉企业数量特别多或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特别多,并使调查机关给每个企业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不可行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可通过抽样的方法将其调查限制在合理数量的应诉企业或所涉及的产品上,或限制在可进行合理调查的来自所涉国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上。被抽中的应诉企业得到的各自的税率为单独税率,未被抽中的应诉企业得到被抽中企业单独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单独税率和加权平均税率也称为分别税率。分别税率通常低于不参加应诉企业得到的税率。

    15、何为特殊市场状况?

    特殊市场状况源于WTO反倾销协定第2.2条,根据该条款,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存在特殊市场状况的情况下,在计算倾销幅度时,正常价值的确定将不采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而是采用出口国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根据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来确定。WTO反倾销协定中并未对特殊市场状况进行明确定义。在WTO成员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也很少使用基于特殊市场状况的方法计算倾销幅度。但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澳大利亚、秘鲁等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少数WTO成员已开始使用这一方法,并将生产成本发生扭曲等情况视为特殊市场状况。这种做法将会导致对中国应诉企业的不利结果。

    16、什么是可获得信息?

    可获得信息,又称最佳可获得信息,是贸易救济调查术语。指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中,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调查机关可以依据可获得的证据或事实做出裁决。在一些国家的贸易救济调查中,如果发现某利害关系方没有尽其可能予以合作、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调查机关还可以依据可获得的不利信息做出裁定。

    17、什么是复审?

    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的一定时间内或一定条件下,案件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复审,对贸易救济措施继续实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对己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措施程度和措施期限)。

    在反倾销调查中,常见的复审形式有:行政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情势变更复审。行政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调整原反倾销措施税率的复审;日落复审是决定到期的反倾销措施是延长还是终止的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是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的涉案国生产商确定单独税率的复审;情势变更复审是对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或是变更原反倾销措施的复审。

    18、什么是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违反有关多双边贸易规则或承诺,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措施;二是虽未违反有关多双边贸易规则或承诺,但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措施。

    19、什么是贸易壁垒调查?

    贸易壁垒调查是指一国主管机关针对外国立法、政策或措施等是否构成贸易壁垒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采取相应的措施。目前,美国、欧盟、中国设立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20、什么是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中国的国际贸易问题专家对此的定义是:“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分系统。”

    21、什么是蓝色贸易壁垒?

    蓝色贸易壁垒(Bluebarriers)是指以劳动者劳动环境和生存权利为借口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其源于社会条款,是对国际公约中有关社会保障、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等方面规定的总称,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辅相成。蓝色贸易壁垒的核心是SA8000标准,包括核心劳工标准(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自由权、歧视、惩戒性措施等内容)、工时与工资、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等方面。此标准是由经济权益促进委员会认可局制定并推动的,用于工商业企业对保护劳工基本权益等社会责任的通用管理体系。SA8000标准强调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要承担保护劳工人权的社会责任,具有名义的合法性,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具有不同的国情,若一视同仁,则会导致实际上的不公平对待。

    22、什么是碳排放和碳排放权?

    碳排放(carbon emissiont)主要指的是二氧化碳和其它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附件中强调了六种温室气体,除二氧化碳外,还有甲烷(CH4)、氧化亚氯(N2O)、氢氟碳化物 ( 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这些气体被认定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帮凶”。

    碳排放权是在《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但是目前发达国家对《京都议定书》和《马拉喀什协议》的承诺 ,远不能满足根据人均碳排放权分配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总量是限定好的。那么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排放。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的指标,B国获得10的指标,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23、什么是碳关税?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2009年7月4日,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

    24、什么是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应申请或自行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启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该调查主要针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外国进口产品构成侵权,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排除令和禁止令等救济措施,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及在美国市场销售。

    25、什么是美国301调查?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它最早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后经《1974年贸易法》、《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尤其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而成。

    根据这项条款,美国可以对它认为是“不公平”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可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最后由总统决定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停止有关协定等报复措施。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第301条,可称之为“一般301条款。广义的“301条款”是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内容,包含“一般301条款”(关于不公平措施)、“特别301条款”(关于知识产权)、“超级301条款”(关于贸易自由化)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条款监督制度”。

    26、何为特别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是美国用以确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并进行调查的规定。美《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节(标题为“认定不提供适当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对美《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1编第8章进行了修订,增补了第182节,即“特别301条款”。第1303 节在有关修改内容的阐述中称,“本条款的目的在于提出一个整体战略,以确保对知识产权和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个人公正、公平的市场准入予以适当而有效的保护。”这也是特别301条款的立法原意。

    27、反托拉斯法指什么?

    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是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