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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加速厦门外向型经济发展

发布日期:2006/12/20   共阅[3461]次

厦门,庇万户而纳百川,自五口通商以来,就是中国对外贸易的繁华之地。改革开放以来,厦门经济特区更是扮演着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南风窗”和“桥头堡”的重要角色。厦门经济特区成立的25年里,厦门的出口贸易也获得了持续高速的发展。据统计,厦门关区的出口贸易占了福建省出口贸易的半壁江山,而厦门本市的出口贸易更是占到了厦门关区出口贸易的三分之一强。
    当“海西”被写入中央文件,根据福建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要在“海西”建设中扮演龙头并起带动作用、要为祖国统一大业发挥历史性贡献的厦门,也跨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连接岛内外,构筑进出岛新通道的跨海隧道——翔安隧道,以及同安湾大桥、集美大桥等已经启动建设,火炬翔安高新区等四大工业集中区相继建成,450多万平方米的通用厂房引来海内外投资商蜂拥而至。在不久的将来,其焕发的巨大工业生产力也将同步带来出口贸易的巨大活力。
    如果说对外贸易是拉动厦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那么出口退税,则是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劳动就业的重要杠杆。近年来,厦门市国税局就充分运用了出口退税这一杠杆,用好、用足、用活出口退税政策,有力推动了厦门的外贸出口,壮大了厦门的经济群体。
    新跨越,激发出口贸易新活力
    外贸出口在厦门占有十分突出的主导地位,其发展态势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市经济的发展状况。据测算,近十年来,外贸出口对我市GDP增长贡献率都在10个百分点以上。都说投资、消费、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而作为拉动外贸出口的“强心剂”,出口退税的作用更是举足轻重。
    多年来,为缓解国家退税指标不足与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矛盾,厦门市国税局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退税指标,通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实现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据国税部门统计,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截至今年11月,我市共办理出口退税530亿元。其中,“十五”期间,累计办理退税312亿元,比“九五”增长3.8倍,相当于给厦门出口企业注入了300亿的流动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告别出口退税欠退税历史,清退旧欠52.81亿元,实现退税110亿元的年度出口退税记录,并与组织收入一道攻克百亿大关,共同创“双百亿”的历史性辉煌。在2004年出口退税旧欠清盘的基础上,2005年,我市国税部门又办理当年退税90亿元,同比增加32亿元,增长56.4%。而截至2006年11月底,国税部门已办理退税100.61亿元,又一次为厦门市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厦门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新尝试,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
    早期的出口退税资金,是由中央财政给付,每年以计划额度的形式下达,而不是根据出口增长、退税需要来确定,导致出口退税资金严重不足,制约了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地退还给出口企业。对此,市国税局除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厦门的外贸情况、争取更多的退税指标外,于1997年在全国率先实行“免抵退”政策。
    市国税局局长张贻奏告诉记者,“免抵退”办法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出口退(免)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之后,出口货物收入可以直接免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预先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两方面都对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起了很大的好处。同时,这种方法有效减少了出口退税现金流量,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或减少骗税额,并降低出口企业对退税指标的依存度,减少出口企业资金占用,加速企业资金周转速度,促进企业出口发展。
    戴尔公司可以说是“免抵退”办法的最大受惠者之一。2001年,该公司出口由于实行“免抵退”办法减少了3.4亿元人民币的资金占用,实行6年来,累计减少资金占用60多亿元。随着出口进一步增长,出口产品的比重上升到了50%。实行“免、抵、退”政策,也使部分外资出口企业不断增加国产料件的使用。厦门进雄公司原是一家100%出口外销老外资企业,在未实行“免、抵、退”政策之前,其进口料件占80%以上,实行这一政策后,国产料件使用上升到60%以上,公司的最终目标是使用国产料件达80%以上,同时亦将产品打入国内市场。
    据统计,厦门于1997年开始推行“免、抵、退”税办法,至2005年底,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户数增至1878户,占所有出口企业总数的45.5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由2001年的11.57亿元增长至2005年底的57.77亿元,增长幅度达399.31%,占退税总额的64%强。
    在厦门国税,实时、实用、简单、快捷的网络管理系统,构建了出口退税管理的最佳平台,进一步加快了退税的速度。
    为有效解决出口退税规模扩大与管理力量缺乏的矛盾,市国税局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电子计算程序,简化退税审批制度,加快退税速度,从管理、审核、审批、退库等实行“一条龙”服务,缩短单证滞留时间;对指标到位、手续齐全、核对无误,承诺退税款及时完成审核、审批、退库工作;对待查资料主动协同企业做好后续工作,避免税款滞压及死单现象的发生;主动与海关、外管局协调配合,建立联查制度,方便企业出口单证核对。
    厦门的外贸企业大多不会忘记,2003年12月31日,市国税局争取到国家税务总局下拨61.19亿元的历年陈欠出口退税指标,该局承诺,最迟不超过2004年4月10日将兑现出口企业全部退税款。正是国税部门的大胆创新,运用现代化退税审核系统,顺利完成了退税任务,为外贸企业送来“及时雨”,有力促进了外贸企业的发展。
    在服务提速的同时,国税部门也想企业所想,积极争取多方政策支持。针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一些企业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组织人员深入调研,分析原因,采取对策。经深入查实,市国税局积极向总局争取政策,先后解决了厦门卷烟出口口岸和图书出口退税等问题。200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厦门增列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烟草公司当年出口卷烟594万美元,比上年增长142%,节省出口成本150万元人民币。厦门对外图书交流中心出口图书获得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允许其在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的情况下比照特殊规定申报退税,解决了困扰企业的难题。
    第三只眼看退税
    日前,记者走访了国税部门、出口企业和外贸公司,人们对出口退税最多的评价——“真不一样了”,不一样在哪里?记者带着疑问近距离透视出口退税。
    关键词一:阳光退税
    据市国税局退税处介绍,我市目前已全面实施“阳光退税”,业务规程、服务标准、指标分配、违规或骗税处罚情况,成为诸多退税企业随手可得的资料,同时,新政策解读、企业须知、友情提示等服务信息不断见诸报端,双向的沟通和诚恳的意见成为退税工作发展的触发器。
    关键词二:电子退税审核
    几年来,市国税局着力推广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退税子系统,目前我市已实行电子退税审核,并通过试行退税预申报,确保出口企业报关信息即时传输,保证退税申报一次成功,实现“手工退税”向“电子退税”的转变。
    关键词三:计划等退税
    以前,由于退税指标紧张,企业办理退税必须等待指标的下达。退税新机制实行后,市国税部门通过争取退税计划指标,使企业退税由“退税等计划”向“计划等退税”转变,并督促企业做到“六个及时”,及时付款、及时认证、及时结清报关运输等费用、及时确认报关信息、及时办理外汇核销、及时申报退税,保证企业在第一时间拿到退税款。
    综述:创新是发展的“火车头”,翻开国税部门的工作日志,出口退税经历了一条创新之路——管理模式上,由“封闭式”到“开放式”;监管方式上,从单纯的“清算管理”到多渠道综合管理;在审核手段上,从手工操作到电子退税审核;指标计划上,从“退税等计划”到“计划等退税”转变;服务方式上,从“微笑服务”到“满意服务”。 一滴水折射出七彩光芒,正是国税人的创新理念写就了特区出口退税管理的点点滴滴……
    一、出口退税程序新变化
    1、取消出口退税清算: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2、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
    二、特殊区域出口退税政策
    2004年8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厦门象屿园区0.7平方公里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开展联动试点。2006年3月首期0.26平方公里通过验收,正式运作。保税物流园区重点发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
    三、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范围及相关计算方法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明确相关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四、出口退税率新调整
    自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煤炭、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降低钢材、水泥、玻璃等产品的退税率,提高部分IT产品、重大技术装备、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 
    2004年1月10日 ,副市长黄菱的到来让安静的办公室顿时热闹起来,黄菱和每一位税务干部握手,说:“全市的出口企业要是知道你们这样加班加点地工作,一定会喜笑颜开!我代表企业和厦门市政府感谢你们!”
    自从厦门争取到国家税务总局下拨61.19亿元的历年陈欠出口退税指标,厦门国税局承诺,最迟不超过4月10日将全部兑现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手续完备的出口退税后,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灯光就每天都要亮到深夜。2004年1月10日晚上,副市长黄菱走进了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科办公室,一进门她就说:“感谢你们,你们太辛苦了!”她对正在摄像的记者说:“别拍我,拍拍他们,拍他们桌上的单证,你看他们都快被单证淹没了。”
    原声回放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院长邓力平教授:
    纵观各国在出口退税上的做法,都是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我国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正是在符合国际惯例和WTO原则,同时符合中国国情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构建的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所谓中性,即产品征多少增值税,出口时退多少税,产品以零税率出口;所谓非中性,即在国际惯例和WTO原则许可的条件下,适当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高低,如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出口时可退13%,可退8%,也可不退。二者的结合是指,尽可能征多少税,出口时退多少税,但要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鼓励出口的产品多退税,不鼓励出口的产品少退税,甚至不退税。这就是我们现在退税新机制的特点。
    >>>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原会长吴进忠:
    厦门这几年来,经济建设和公共建设不断迈向现代化,这与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有很大的关系。“依法诚信纳税”对于国家建设和企业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与台商座谈时,厦门市国税局张贻奏局长谈到“厦门国税要亲商、安商、富商”,这让我们感到很温馨。台企的发展,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市国税局对企业的支持。 
    台商来厦投资近20年,市国税局纳税服务和硬件条件有了很大的飞跃和进步。作为企业能真正感觉到国税部门每次变革,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企业,方便企业。如今,企业能通过网络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查询税收政策,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办理出口退税、增值税免抵退和所得税清算方面,效率的提高是很明显的。在我参加过的各种会议中,包括和各地台商会长、会员谈到出口退税问题时,介绍了厦门的情况后,发现台商在厦门创业很幸运,国税局在出口退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起其他地区,厦门在出口退税方面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占有。
    《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