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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石材企业转型升级,岑溪市制订石材加工企业准入办法

发布日期:2018/5/18 10:48:44   共阅[35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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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岑溪市石材加工行业发展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石材行业做大做强,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的原则,争取在“十三五”期间,促使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全部实现入园经营,彻底改善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小、散、乱、污”问题,实现石材企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

石材加工规划区

   根据 “十三五”《岑溪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业集中区产业规划调整方案,我市石材加工区布局划定为:马路镇义垌、水平石材加工区;糯垌镇三兴石材加工区、新塘石材综合利用加工区;三堡镇振兴石材加工区。规划总面积3000亩。是接纳石材加工企业的主要载体。

   石材加工区纳入岑溪市工业集中区统一规划,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

二、石材加工禁入区

1、禁入区范围包括:南渡镇,水汶镇、大隆镇、梨木镇、大业镇、筋竹镇、诚谏镇、安平镇。岑城镇探花、十里长街(乌峡至马路镇南环大道入口)两旁。

2、禁入区内已建的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逐步搬迁至可经营区域或退出石材生产加工行业。

3、禁入区内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石材生产加工企业。

4、鼓励和引导岑城镇、归义镇、马路镇沿国道207线和324线形成广西乃至西南地区最大的石材工艺、石材板材集中采购中心和交易市场。

三、石材加工企业限制区

1、石材加工企业限制区范围包括:归义镇岑罗二级公路两旁;岑城镇乌峡至糯垌镇207国道两旁;马路镇镇区至南环大道入口公路两旁。

2、限制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石材加工企业,并按准入条件严格审批。

3、限制区内已建的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相关证照及落实环保措施。

四、石材加工企业准入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石材生产加工企业按以下准入条件审批,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新建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准入条件:

  1、符合石材加工区规划布局,并进入市政府批准的石材加工规划区。重大项目需单独选址的应避开禁入区,经所在镇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2、规模要求:
 
  (1)石材加工企业用地必须达到30亩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普通板材年加工能力50万平方米以上(一次性投资安装圆盘锯12台以上及配套抛光、切边等设备);石材工艺品生产加工企业年产值要到达5000万元以上。

  (2)废石浆处理项目,年处理废石浆规模要达到20万立方米,废石浆综合利用率到达85%以上。

  (3)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在6000万元以上。

  (4)必须注册为股份制或独资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规范的税收管理。

  3、技术要求:

 (1)合理规划布局。办公楼、宿舍生活区、生产车间、原料堆场、半成品堆场及成品堆场应合理布局并分开。生产车间、半成品堆场及品堆场应建设标准化厂房,石材生产加工主要设备必须布置在厂房内,生产车间要实行全封闭。厂区必须做到雨污分流。

  (2)主要生产设备要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圆盘锯应使用6片(含6片)以上组合锯。抛磨设备要使用自动表面抛光机。

  (3)项目在建设前需经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竣工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符合石材加工企业安全环保达标所规定的行业基本标准。

 4、石浆石渣的清运处理:

    石材加工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必须与政府认可的清渣队(公司)或石浆石渣处理企业签订清运处理合同,缴纳清运费、处理费,及时将石粉石渣转运到指定企业处理。否则,不同意竣工投产。

 5、建设工期:

   自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一年内建成投产。否则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

(二)扩建、改建石材加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上述产业规划布局,石材生产加工企业已在规划区内。

   2、企业用地合法,手续齐全,证照齐全(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3、企业周围无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需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点。

4、同时符合石材加工企业准入条件中的技术要求。

五、违法违规石材加工企业清理规范

   根据我市石材加工区的规划布局,对现有石材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清理规范。

   不在规划区、禁入区、限制区的石材加工企业。

    若用地来源合法,但无环评手续、证照不齐全[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必须在2018年12月底前补齐相关手,达到石材加工企业准入条件的规模要求、技术要求、石浆石渣清运处理要求。否则,强制停止生产。

(二)禁入区内石材加工企业

   1、对于禁入区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在2020年12月底通过搬迁、转型、转产、停产等方式完成停止生产。需要搬迁的在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安排土地。

   2、鼓励引导岑城镇、归义镇和马路镇禁入区的石材加工用地实行用地性质调整,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将其工业用地调整为商服用地。

(三)限制区内石材加工企业

  1、没有用地合法来源的石材加工企业,必须在2019年12月通过搬迁、转型、转产、停产等方式完成停产。

  2、用地来源合法,但证照不齐全(石材生产加工需要土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必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善相关手,在完善手续的前提下,需签订到2022年年底停止生产加工承诺书,否则,不予完善手续,强制停止生产。

  3、不得改建、扩建石材企业,否则强制拆除。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摘自: 世界石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