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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禁“一刀切”,石材企业不用担心完全封矿了

发布日期:2018/6/13   共阅[9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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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继河南、广东之后,广西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也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向全区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区直有关单位下发了《严禁环保“一刀切”行为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在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采石采砂采矿、城市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出现环保“一刀切”行为,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一)采石采砂采矿。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二)工程施工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三)工业园区。
   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四)生活服务业。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案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订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五)养殖业。
   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六)特色产业。
   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七)城市管理。

   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放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摘自: 世界石材网